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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作品风格的法律保护
文章字数:2114
摘要:法律将作品风格置于公共领域不予保护的方式,已不能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风格迁移技术带来的挑战。作品风格作为作品要素,或可从理论上证成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但在实践中,这会带来保护客体不明、保护范围不清等无法克服的现实问题。因此,应当跳出著作权法赋权的思维限制,聚焦于作品风格利用行为本身。以审慎谦抑的态度,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当利用行为的有效规制,可以为作品风格提供更为恰当的保护。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风格;法律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作品风格,是指作者在长期创作中形成的,具有可识别性的整体艺术特征与个性化表达倾向。生成式人工智能风格迁移技术的出现使作品风格承载了不同于以往的利益格局,法律制度必须对此予以回应,以避免竞争利益的失序,调试创作者利益与技术发展之间的关系。作品风格因其抽象性、模糊性被作为一种创作观念归入思想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生成式人工智能风格迁移技术的出现,使作品风格从抽象的思想观念变为可被精准提取、批量复制的输出模型。当用户将其他作品输入该风格模型,可以快速生成具有该作品风格的生成内容。这对传统的创作模式和权益分配带来冲击,技术主体可以通过开发风格模型,轻而易举地利用他人的作品风格进行内容生产,以极低成本获得流量和商业利益。而倾注心血形成个人作品风格的创作主体则要面临创作效率不足所导致的市场替代和作品风格泛滥所引发的独特性稀释。[1]作品风格利益分配的显著失衡,要求现有法律体系内的保护路径实现对作品风格利益格局的妥善安排。
二、著作权法保护作品风格的有限性
作品风格作为作品的构成要素,要求著作权法对作品风格进行保护,或是一种可行路径。但这一保护路径首先需要面临的拷问是,风格迁移技术的应用是否已经改变了作品风格的思想属性。从表面上来看,风格迁移技术已经能够实现对作品风格的精准提取和稳定复制,使其具备成为表达的形式要求。[2]但从本质上来看,风格迁移技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作品风格抽象性、模糊性的思想实质。作品风格的特征向量被隐藏在隐秘的算法空间,只能以机器识别而非人类可读的方式实现传递,人类仍然需要通过具体的表达对作品风格予以概括性的整体感知。
即使承认作品风格本身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具有成为表达的可能,其是否构成表达仍然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判断。此时,何种作品风格能够认定为表达,独创性、实质性相似又该如何判断等问题,都将成为作品风格独立版权保护面临的严苛问题,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体系冲击。因此,将作品风格作为著作权法独立客体予以保护的做法应当极度审慎。只有对体现作品风格的具体表达进行抄袭、剽窃时,著作权法才能因侵权的事由予以介入。然而,风格迁移技术的技术核心就在于将风格特征与其他表达相结合生成新的内容。这种具体表达的替换使其很难构成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著作权法对作品风格进行间接保护的机会也较为有限。
三、作品风格法律保护的路径转换
著作权法对作品风格的保护有限,但生成式人工智能风格迁移技术所引发的利益失衡亟待调整,法律制度必须探寻新的保护路径,以回应实践中的利益诉求。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可为作品风格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仅考察对作品风格的利用行为是否适当,不会受作品风格自身法律定性的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无需事先授权,仅对作品利用行为是否适当进行事后判断,避免了创作者对作品风格的垄断。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品风格的保护虽有诸多优势,但其对作品风格保护的介入需要明确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品风格的保护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作品风格模仿属于表达自由和模仿自由的范畴,法律不能予以介入。但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作品风格的稳定复刻和广泛复用超出了竞争自由的范畴,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应当予以规制。作品风格利用行为是否适当与作品风格本身是否受保护是不同的评价对象和评价标准,二者并不冲突。这在我国发布的司法政策中也有体现,即在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兼容的范围内,仍可以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给予保护。[3]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品风格的法律保护应当限定在适当范围内。为避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泛化保护损害模仿自由和竞争自由,必须明确一定的标准。只有当利用者不当利用作品风格,损害了创作者的竞争利益时,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才能予以规制。也即,只有满足不正当竞争的法定条件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才能予以适用。
四、结语
通过著作权赋权的方式可以为作品风格提供较高的保护强度,但这不仅会对著作权本身的制度体系造成冲击,也会有损公共利益。财产赋权从来不是利益分配的唯一方式,特别是在竞争利益的配置和竞争秩序的维护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发挥更大作用。但这种介入不应是随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品风格利益的调整应当严格遵守自身的规范要求,以彰显法律制度对市场资源配置的谦抑态度,实现创作者权益保护与技术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代晓焜.人工智能时代创作风格的价值重勘与著作权制度因应[J].法学研究,2026,48(01):221-240.
[2]姚叶.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作品风格的著作权保护[J].清华法学,2025,19(06):202-221.
[3]孔祥俊.论“搭便车”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位[J].比较法研究,2023(02):88-106.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风格;法律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作品风格,是指作者在长期创作中形成的,具有可识别性的整体艺术特征与个性化表达倾向。生成式人工智能风格迁移技术的出现使作品风格承载了不同于以往的利益格局,法律制度必须对此予以回应,以避免竞争利益的失序,调试创作者利益与技术发展之间的关系。作品风格因其抽象性、模糊性被作为一种创作观念归入思想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生成式人工智能风格迁移技术的出现,使作品风格从抽象的思想观念变为可被精准提取、批量复制的输出模型。当用户将其他作品输入该风格模型,可以快速生成具有该作品风格的生成内容。这对传统的创作模式和权益分配带来冲击,技术主体可以通过开发风格模型,轻而易举地利用他人的作品风格进行内容生产,以极低成本获得流量和商业利益。而倾注心血形成个人作品风格的创作主体则要面临创作效率不足所导致的市场替代和作品风格泛滥所引发的独特性稀释。[1]作品风格利益分配的显著失衡,要求现有法律体系内的保护路径实现对作品风格利益格局的妥善安排。
二、著作权法保护作品风格的有限性
作品风格作为作品的构成要素,要求著作权法对作品风格进行保护,或是一种可行路径。但这一保护路径首先需要面临的拷问是,风格迁移技术的应用是否已经改变了作品风格的思想属性。从表面上来看,风格迁移技术已经能够实现对作品风格的精准提取和稳定复制,使其具备成为表达的形式要求。[2]但从本质上来看,风格迁移技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作品风格抽象性、模糊性的思想实质。作品风格的特征向量被隐藏在隐秘的算法空间,只能以机器识别而非人类可读的方式实现传递,人类仍然需要通过具体的表达对作品风格予以概括性的整体感知。
即使承认作品风格本身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具有成为表达的可能,其是否构成表达仍然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判断。此时,何种作品风格能够认定为表达,独创性、实质性相似又该如何判断等问题,都将成为作品风格独立版权保护面临的严苛问题,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体系冲击。因此,将作品风格作为著作权法独立客体予以保护的做法应当极度审慎。只有对体现作品风格的具体表达进行抄袭、剽窃时,著作权法才能因侵权的事由予以介入。然而,风格迁移技术的技术核心就在于将风格特征与其他表达相结合生成新的内容。这种具体表达的替换使其很难构成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著作权法对作品风格进行间接保护的机会也较为有限。
三、作品风格法律保护的路径转换
著作权法对作品风格的保护有限,但生成式人工智能风格迁移技术所引发的利益失衡亟待调整,法律制度必须探寻新的保护路径,以回应实践中的利益诉求。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可为作品风格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仅考察对作品风格的利用行为是否适当,不会受作品风格自身法律定性的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无需事先授权,仅对作品利用行为是否适当进行事后判断,避免了创作者对作品风格的垄断。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品风格的保护虽有诸多优势,但其对作品风格保护的介入需要明确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品风格的保护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作品风格模仿属于表达自由和模仿自由的范畴,法律不能予以介入。但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作品风格的稳定复刻和广泛复用超出了竞争自由的范畴,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应当予以规制。作品风格利用行为是否适当与作品风格本身是否受保护是不同的评价对象和评价标准,二者并不冲突。这在我国发布的司法政策中也有体现,即在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兼容的范围内,仍可以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给予保护。[3]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品风格的法律保护应当限定在适当范围内。为避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泛化保护损害模仿自由和竞争自由,必须明确一定的标准。只有当利用者不当利用作品风格,损害了创作者的竞争利益时,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才能予以规制。也即,只有满足不正当竞争的法定条件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才能予以适用。
四、结语
通过著作权赋权的方式可以为作品风格提供较高的保护强度,但这不仅会对著作权本身的制度体系造成冲击,也会有损公共利益。财产赋权从来不是利益分配的唯一方式,特别是在竞争利益的配置和竞争秩序的维护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发挥更大作用。但这种介入不应是随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品风格利益的调整应当严格遵守自身的规范要求,以彰显法律制度对市场资源配置的谦抑态度,实现创作者权益保护与技术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代晓焜.人工智能时代创作风格的价值重勘与著作权制度因应[J].法学研究,2026,48(01):221-240.
[2]姚叶.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作品风格的著作权保护[J].清华法学,2025,19(06):202-221.
[3]孔祥俊.论“搭便车”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位[J].比较法研究,2023(02):88-106.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