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路径
文章字数:1887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作为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新乡贤不但可以弥补乡村振兴的人力资源短板,同时还能实现乡村人才功成名就回馈桑梓的愿望。在渴盼新乡贤回归助推乡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如何做活乡贤文章,参与乡村治理,激发内生动力,是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搭建参与平台,健全运行机制
当前乡村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传统意义上“耕读传家”“孝悌为本”“崇尚道德”等价值观念逐渐淡化,以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为主体的新业态经济悄然兴起。公益性服务的内核精神、社会声望的外在表现等两大特征并存的新乡贤阶层,包括经济能人、社会名流和科技翘楚等新乡贤正在取代老乡贤参与乡村治理。首先,搭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平台。线上建立动态更新的新乡贤人才信息数据库,线下依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事议事平台和新乡贤参事会、新乡贤理事会、新乡贤联谊会等各类乡贤组织,形成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强大组织合力。其次,制定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现实生活中,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实践活动也呈现出自发、无序、随机性特征,既不利于发挥新乡贤的主体优势,也难以有效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健全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有利于新乡贤制度化、理性有序参与乡村治理,将乡村治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最后,规范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运行。建立健全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新乡贤服务乡风文明的涵育意识、乡村发展的助推意识、乡村治理的参与意识,推动乡村社会形成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格局。
二、厘清权责边界,完善约束制度
由于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处于自发状态,如果不加以有效规范,极易触发多重风险。个别新乡贤凭借血缘、亲缘、地缘、人缘等资源参与乡村治理,其公平公正性也受到多重质疑。新乡贤群体的构成主体包括社会名流、商界精英、科技明星等,对于社会底层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诉求往往会出现“上不接天线,下不接地气”的悬浮现象,甚至还会产生权力越界、利益冲突等问题,若不加以规范引导,必然对多元协同共治的乡村治理格局构成威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核心框架,决定了乡村治理实践必须明晰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职能作用。首先,界定新乡贤职能作用的核心在于厘清权责边界。通过完善“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等手段扭转新乡贤权责边界模糊的局面;其次,界定新乡贤职能作用的关键在于建立规章制度。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村规民约、道德规范、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制定相关非正式制度,用规章制度规范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方式方法。最后,界定新乡贤职能作用的根本在于完善约束制度。不可否认,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存在“二重性”问题,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也参差不齐,甚至在外发家致富的部分新乡贤因缺乏文化知识素养,无法有效地参与乡村治理。因此,必须建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政策激励和风险防范双轨并重的体制机制,进一步约束新乡贤在组织制度框架内行动。
三、凝贤心聚贤智,激发内生动力
新乡贤资源是乡村治理效能提升不可多得的宝藏,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规范言行举止、传承地域文化、调解矛盾纠纷、发展乡村经济的作用,必须以激励制度激发新乡贤可持续参与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首先,凝贤心聚贤智。对返乡的新乡贤采取荣誉聘任等方式,或者通过土地产权激励新乡贤在乡村落地发展的方式,激发新乡贤培育和回归的内生动力,使其“引得来,留得住”。其次,献贤策尽贤力。要发挥新乡贤“人熟地熟资源熟”的独特优势,鼓励和支持不同领域新乡贤在服务乡村公共事务决策、群众创业致富、矛盾纠纷调解、乡风文明督导、邻里自愿互助等方面发挥作用,提升乡村治理效能,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新乡贤组织平台要引导新乡贤做好经济发展的“智囊团”,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节器”,做好社会稳定的“安全阀”,使其“下得去,用得上”。最后,激发内生动力。新乡贤具有“两栖人”的特征,多数新乡贤只是逢年过节才会返乡作短暂停留,有的甚至多年不回乡,对家乡缺乏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因此,对新乡贤具体发挥作用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因势利导。要在全社会深耕厚植新乡贤文化,形成发挥价值引领、精神激励,社会治理、维护稳定,回报桑梓、助推发展的“新乡贤效应”。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赣西北地区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哲学研究”(批准号:23ZX0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贺冬(1985.1-),男,汉族,江西芦溪人,南开大学法学博士,宜春学院农村社会建设研究中心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基层治理。
作者单位:宜春学院农村社会建设研究中心
一、搭建参与平台,健全运行机制
当前乡村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传统意义上“耕读传家”“孝悌为本”“崇尚道德”等价值观念逐渐淡化,以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为主体的新业态经济悄然兴起。公益性服务的内核精神、社会声望的外在表现等两大特征并存的新乡贤阶层,包括经济能人、社会名流和科技翘楚等新乡贤正在取代老乡贤参与乡村治理。首先,搭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平台。线上建立动态更新的新乡贤人才信息数据库,线下依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事议事平台和新乡贤参事会、新乡贤理事会、新乡贤联谊会等各类乡贤组织,形成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强大组织合力。其次,制定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现实生活中,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实践活动也呈现出自发、无序、随机性特征,既不利于发挥新乡贤的主体优势,也难以有效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健全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有利于新乡贤制度化、理性有序参与乡村治理,将乡村治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最后,规范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运行。建立健全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新乡贤服务乡风文明的涵育意识、乡村发展的助推意识、乡村治理的参与意识,推动乡村社会形成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格局。
二、厘清权责边界,完善约束制度
由于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处于自发状态,如果不加以有效规范,极易触发多重风险。个别新乡贤凭借血缘、亲缘、地缘、人缘等资源参与乡村治理,其公平公正性也受到多重质疑。新乡贤群体的构成主体包括社会名流、商界精英、科技明星等,对于社会底层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诉求往往会出现“上不接天线,下不接地气”的悬浮现象,甚至还会产生权力越界、利益冲突等问题,若不加以规范引导,必然对多元协同共治的乡村治理格局构成威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核心框架,决定了乡村治理实践必须明晰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职能作用。首先,界定新乡贤职能作用的核心在于厘清权责边界。通过完善“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等手段扭转新乡贤权责边界模糊的局面;其次,界定新乡贤职能作用的关键在于建立规章制度。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村规民约、道德规范、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制定相关非正式制度,用规章制度规范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方式方法。最后,界定新乡贤职能作用的根本在于完善约束制度。不可否认,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存在“二重性”问题,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也参差不齐,甚至在外发家致富的部分新乡贤因缺乏文化知识素养,无法有效地参与乡村治理。因此,必须建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政策激励和风险防范双轨并重的体制机制,进一步约束新乡贤在组织制度框架内行动。
三、凝贤心聚贤智,激发内生动力
新乡贤资源是乡村治理效能提升不可多得的宝藏,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规范言行举止、传承地域文化、调解矛盾纠纷、发展乡村经济的作用,必须以激励制度激发新乡贤可持续参与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首先,凝贤心聚贤智。对返乡的新乡贤采取荣誉聘任等方式,或者通过土地产权激励新乡贤在乡村落地发展的方式,激发新乡贤培育和回归的内生动力,使其“引得来,留得住”。其次,献贤策尽贤力。要发挥新乡贤“人熟地熟资源熟”的独特优势,鼓励和支持不同领域新乡贤在服务乡村公共事务决策、群众创业致富、矛盾纠纷调解、乡风文明督导、邻里自愿互助等方面发挥作用,提升乡村治理效能,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新乡贤组织平台要引导新乡贤做好经济发展的“智囊团”,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节器”,做好社会稳定的“安全阀”,使其“下得去,用得上”。最后,激发内生动力。新乡贤具有“两栖人”的特征,多数新乡贤只是逢年过节才会返乡作短暂停留,有的甚至多年不回乡,对家乡缺乏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因此,对新乡贤具体发挥作用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因势利导。要在全社会深耕厚植新乡贤文化,形成发挥价值引领、精神激励,社会治理、维护稳定,回报桑梓、助推发展的“新乡贤效应”。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赣西北地区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哲学研究”(批准号:23ZX0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贺冬(1985.1-),男,汉族,江西芦溪人,南开大学法学博士,宜春学院农村社会建设研究中心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基层治理。
作者单位:宜春学院农村社会建设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