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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农村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研究
文章字数:2081
弱势群体是指由于主体身心因素影响,在政治、社会与经济等领域机会缺失,在获取资源、行使权利等方面处于劣势,面临生存与发展困境的群体。相较于城市,乡村经济发展较为滞后,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下乡过程中,部分乡村居民由于固化思维、已然成型的生活模式等,在面临这些新技术时难以快速适应。农村数字弱势群体以老年人、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民、妇女等为主,他们难以有效掌握和使用智能设备参与在线服务,较难融入数字乡村建设,出现被边缘化、权利受损等问题。同时,对于一些偏远乡村地区,由于技术引入困难、网络覆盖不足,在数字红利分配中往往处于边缘地位,需要政府及时干预以弥合数字鸿沟,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
农村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是衡量数字社会公平性与包容性的重要标尺,因此,要加快弥合“数字鸿沟”,保障其权益,确保人工智能时代“一个都不能少”。
一、国家履行给付义务,提供社会扶持
国家要履行给付义务,提供社会扶持与帮助以维持基本的社会正义,保障社会稳定。我国宪法中的“物质帮助权”在人工智能、数字时代延伸为“数字帮助权”,以帮助农村数字弱势群体顺利进入数字社会。截至2024年底,“村村通宽带、乡乡通5G、县县通千兆”的目标已实现,国家、政府要继续通过加大农村地区数字经济投资力度,购置人工智能等新型数字设备,向其提供便捷的技术条件,促进农村数字弱势群体在数字时代下“接入沟”与“使用沟”的实质平等。
同时,要为农村数字弱势群体表达其利益诉求提供渠道。政府通过投入财力与人力进行定向服务,公开征集村民意见、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企业通过优化智能设备操作界面,提供多语言支持和方言选择等方式,及时回应其实际诉求,提供无障碍的信息交流服务。如一些农村地区虽然搭建了数字综合信息平台和智能服务机器,但是由于页面模块繁多、操作复杂,加大了村民使用难度,给乡村弱势群体带来操作难题。基于此,应通过技术改造,适当简化操作界面与流程,保留必要的人工操作选项或辅助手段。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数字人权”
人工智能时代,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数字人权”理念,明确隐私权、表达权、数据权、人格尊严权等在数字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如要保障人格尊严权,需打击数字算法、AI偏见等对农村群体的标签化处理,加强伦理审查,确保技术应用不会侵害人格尊严。同时,强调农村群体的数字拒绝权,使其充当好数字时代的“保护盾”,注重人工智能的适度推进及其与传统服务模式的融合发展。如国家针对老年数字弱势群体,于2020年发布《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提出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强调线上线下相结合。此外,还要向农村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提供普及性、易用性的数字技术,帮助其实现数字权利。
三、加强数字培训,保障数字教育权
教育层面,要调整农村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教育方式。政府部门、高校及社会机构要积极组织和开展以数字教育为主题的培训活动,传授农村民众数字使用技巧和相关知识,普及关于数字网络、人工智能的法律条例,进一步提升其数字素养,提高他们对于隐私安全与权益保护的认知,增强其在数字社会中的自觉性。根据不同群体的特定需求设计分层教育方案,如针对青年群体要提供数据隐私保护与伦理相关的深度培训。另外,坚持共建共享原则,通过远程教育数字平台保障农村群体的数字教育权。
四、技术红利全覆盖,保障经济发展权
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的引入在一定范围内可替代部分岗位,弥补了体力劳动,致使一些农民失去原有岗位,且部分岗位的数字技能限制使很大一部分农民被排除在人才市场之外。基于此,可以通过降低基础岗位数字技术要求、加大农民培训力度和优化分工合作等方式,确保农村弱势群体可以正常参与生产。结合农村当地产业特点和新兴产业用工需求,组织开展如智能农机操作维护、电子商务运营等有着针对性和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他们的综合竞争力。如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组织农民开展手机应用技能培训活动,传授村民电商带货、智慧农业等内容。在政府牵头下,在龙头企业带领下,搭建数字化产业平台,帮助困难群众开设微信店铺等,进一步扩大数字技术红利覆盖面。
五、完善法律体系,保护信息安全
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个人信息采集、处理等变革更为复杂、频繁,个人信息泄露、隐私侵犯等事件日益增多。尤其对于农村数字弱势群体,其辨识能力较差,容易被盗取信息,造成经济损失。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在规范信息收集、维护个人隐私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针对农村常见的网络诈骗、新型数字犯罪存在缺失性问题,因此要及时更新、完善此方面的法律体系,增设涉农数字犯罪专章,如强制要求涉农App设置老年人防诈弹窗提醒功能,在村镇银行ATM机部署智能反诈拦截系统等,形成“技术防控+司法保障+基层治理”的三维防护体系。
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人工智能时代农村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研究”(JJ-KH20240330SK);吉林省高教科研“高校安全管理专项”重点自筹课题“新时代高校安全文化育人体系优化研究”(JGJX24C05)。
作者系吉林建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农村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是衡量数字社会公平性与包容性的重要标尺,因此,要加快弥合“数字鸿沟”,保障其权益,确保人工智能时代“一个都不能少”。
一、国家履行给付义务,提供社会扶持
国家要履行给付义务,提供社会扶持与帮助以维持基本的社会正义,保障社会稳定。我国宪法中的“物质帮助权”在人工智能、数字时代延伸为“数字帮助权”,以帮助农村数字弱势群体顺利进入数字社会。截至2024年底,“村村通宽带、乡乡通5G、县县通千兆”的目标已实现,国家、政府要继续通过加大农村地区数字经济投资力度,购置人工智能等新型数字设备,向其提供便捷的技术条件,促进农村数字弱势群体在数字时代下“接入沟”与“使用沟”的实质平等。
同时,要为农村数字弱势群体表达其利益诉求提供渠道。政府通过投入财力与人力进行定向服务,公开征集村民意见、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企业通过优化智能设备操作界面,提供多语言支持和方言选择等方式,及时回应其实际诉求,提供无障碍的信息交流服务。如一些农村地区虽然搭建了数字综合信息平台和智能服务机器,但是由于页面模块繁多、操作复杂,加大了村民使用难度,给乡村弱势群体带来操作难题。基于此,应通过技术改造,适当简化操作界面与流程,保留必要的人工操作选项或辅助手段。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数字人权”
人工智能时代,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数字人权”理念,明确隐私权、表达权、数据权、人格尊严权等在数字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如要保障人格尊严权,需打击数字算法、AI偏见等对农村群体的标签化处理,加强伦理审查,确保技术应用不会侵害人格尊严。同时,强调农村群体的数字拒绝权,使其充当好数字时代的“保护盾”,注重人工智能的适度推进及其与传统服务模式的融合发展。如国家针对老年数字弱势群体,于2020年发布《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提出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强调线上线下相结合。此外,还要向农村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提供普及性、易用性的数字技术,帮助其实现数字权利。
三、加强数字培训,保障数字教育权
教育层面,要调整农村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教育方式。政府部门、高校及社会机构要积极组织和开展以数字教育为主题的培训活动,传授农村民众数字使用技巧和相关知识,普及关于数字网络、人工智能的法律条例,进一步提升其数字素养,提高他们对于隐私安全与权益保护的认知,增强其在数字社会中的自觉性。根据不同群体的特定需求设计分层教育方案,如针对青年群体要提供数据隐私保护与伦理相关的深度培训。另外,坚持共建共享原则,通过远程教育数字平台保障农村群体的数字教育权。
四、技术红利全覆盖,保障经济发展权
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的引入在一定范围内可替代部分岗位,弥补了体力劳动,致使一些农民失去原有岗位,且部分岗位的数字技能限制使很大一部分农民被排除在人才市场之外。基于此,可以通过降低基础岗位数字技术要求、加大农民培训力度和优化分工合作等方式,确保农村弱势群体可以正常参与生产。结合农村当地产业特点和新兴产业用工需求,组织开展如智能农机操作维护、电子商务运营等有着针对性和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他们的综合竞争力。如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组织农民开展手机应用技能培训活动,传授村民电商带货、智慧农业等内容。在政府牵头下,在龙头企业带领下,搭建数字化产业平台,帮助困难群众开设微信店铺等,进一步扩大数字技术红利覆盖面。
五、完善法律体系,保护信息安全
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个人信息采集、处理等变革更为复杂、频繁,个人信息泄露、隐私侵犯等事件日益增多。尤其对于农村数字弱势群体,其辨识能力较差,容易被盗取信息,造成经济损失。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在规范信息收集、维护个人隐私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针对农村常见的网络诈骗、新型数字犯罪存在缺失性问题,因此要及时更新、完善此方面的法律体系,增设涉农数字犯罪专章,如强制要求涉农App设置老年人防诈弹窗提醒功能,在村镇银行ATM机部署智能反诈拦截系统等,形成“技术防控+司法保障+基层治理”的三维防护体系。
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人工智能时代农村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研究”(JJ-KH20240330SK);吉林省高教科研“高校安全管理专项”重点自筹课题“新时代高校安全文化育人体系优化研究”(JGJX24C05)。
作者系吉林建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