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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经济联合体的内部秩序
文章字数:3044
经济者,经世济民也。经济法从“经济”这一词语的起源便注定了其以人为本的根本属性,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正如埃里希在其著作中多次提及的“活法”理论所言,经济法或许正是最能体现这一理论的部门法之一。目前,学界存在一些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计划与国民经济的部门法,并据此将其归为公法,然而这一观点实际上存在谬误。经济法更多地关注于市场规则、公平竞争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旨在维护市场的健康与稳定。其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在对个体经济行为的规范与引导,以及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上。根据法社会学的观点,经济法产生于人所组成的社会(经济)联合体中,准确来说,经济法是经济(社会)联合体的内部秩序。
一、经济联合体的具体定义
首先应该明确的一个定义是,什么是经济联合体:经济联合体应当指自然人为了更好地实现交换交易而联合,并因此所产生的团体组织。以埃利希的法社会学基本观点来说,在古代,各个团体,如部落、家族或社群,通常是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状态下,根据自己的需要和传统来制定和维持秩序。以土地法、契约法、继承法和国家法为例,这些团体法都体现了这一特点。这些法律规则并不是由外界强加给它们的,而是每个团体内部独立创造出来的。
如果在多个相似的团体中,它们的法律秩序呈现出相似性,这通常是因为它们所处的生活环境或生存条件相似,或者是因为它们之间相互学习和借鉴。这并不意味着有一个外部力量为这些团体规定了一种统一的法律秩序。因此,这些团体虽然可能存在着相似的法律规则,但这些规则是各自独立发展出来的,而非某种共同的、一般的法律规则所规定的。简而言之,在原始社会,不同的团体各自独立地制定和维护自己的法律秩序,而这些秩序之间的相似性是由于生活条件或相互借鉴所导致的,而非由某种共同的、一般的法律规则所规定的。这就符合其对于“活法”这一观点论述,很好佐证了什么是法律以及对其恒久讨论的价值,他的法律观认为,一切法律的实质任务不在于规范经济,规制经济结果,甚至自认可以影响经济规律,而是应该把重心放在“社会”本身即为总结经济规律,并维护按照经济规律所总结出的市场秩序。因此,正因为市场规律是辩证发展的,经济法需要不断地与之适应变化调节,故说经济法是最能体现“活法”性质的部门法十分贴切。
二、经济法与经济联合体的逻辑关系
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应当是由社会中经济联合体总结产生的服务于市场交易秩序稳定规范,也可以说是市场秩序的定在与体现。经济法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对经济联合体的内部秩序进行规范。这些规则包括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旨在确保经济联合体内的各成员在平等、公正的环境中开展经济活动。经济法的规范作用有助于减少内部冲突和矛盾,维护经济联合体的稳定和发展。
经济法作为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为经济联合体提供了内部秩序的规则和框架。经济联合体作为一种社会团体,其形成是为了在市场经济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必不可少的,经济联合体的内部秩序需要维护,确保各成员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
同时也应当认为,经济法与经济联合体的相互作用是巨大的。一方面,经济法通过制定规范和原则,对经济联合体的运作进行指导和约束,确保其合法、公正、高效。另一方面,经济联合体的实践活动也为经济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反馈。经济法与经济联合体的共同目标是维护经济联合体的内部秩序。经济法通过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环境,促进经济联合体的稳定运作。而经济联合体则通过整合资源和协作,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
总而言之,经济法来自经济联合体对于经济规律的总结,最终形成了“活法”性质的规范,其维护市场秩序的调整手段也必然来自其中的科学总结。
三、经济法作为内部秩序是经济联合体的重要保障
(一)秩序保障。经济法保障的是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首先,经济法为经济联合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有序的经济环境。经济法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如产权保护、市场竞争规则等,为经济联合体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了其合法权益,促进了其健康发展。经济法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为经济联合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在良好的秩序保障下,经济法通过规定联合体内部的经营管理权、所有权等权利归属和分配方式,协调各方利益关系,避免利益冲突,维护了经济联合体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经济联合体获取市场份额、实现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经济法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防止和打击了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经济联合体可以凭借自身的实力进行公平竞争,通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创新技术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从而实现其经济效益。
(二)效益保障。经济法一定是一个注重效率和效益的部门法,经济法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来防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确立和维护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要求经济联合体必须高效地使用资源,避免资源的浪费和低效利用。经济法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如产权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等,明确了资源的归属和使用方式,优化了资源的配置方式。这些制度设计使得经济联合体能够更加高效地使用资源,提高其资源利用效率,从而实现其经济效益的提升。在这样的环境下,经济联合体可以凭借自身的实力进行公平竞争,获取市场份额,从而实现其经济效益。最重要的是,规范和保护经济联合体的经济行为:经济法对经济联合体的经济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其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经济联合体因违法或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失。同时,经济法也保护经济联合体的合法权益,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进行维权,保障其经济效益不受损失。
(三)裁判保障。正如埃利希活法理论所述,活法作为根本实据,其研究视角是将法律置于社会的背景之下——更精确地说,是将其置于社会联合体的框架内进行审视。他认为,法律是深深根植于社会土壤之中的,其最为核心的特性便是其社会性。要深入理解法律这一社会属性的内涵,我们不可避免地需要对同样存在于社会之中——尤其是社会联合体内部——的其他社会规范进行考察。这其中,尤为关键的是要探究法律规范与那些非法律性质的社会规范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关系。不同其他的产生于市场交易中的,比如交易惯例,商会公约等,其都不有裁判的准据性,这是因为经济法虽为活法来自于经济法的内部秩序,但并不是经济法内部秩序的全部,这些习惯与规定同样维护秩序,但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准据,因为其不受行政强制力的保护,这也是维护经济法会被视作公法的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可以说,经济法通过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经济联合体内部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当经济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据经济法进行裁决,从而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维护经济联合体的秩序运转。同时,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注重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在经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消费者等相对弱势的群体往往容易受到不公平待遇。经济法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途径。
总之,经济法从法社会学的视角来看,能够更加清晰地理清其公法性质,并通过其来自于经济联合体这一概念,进一步佐证了经济法绝不是以宏观调控国民经济为根本法益,而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一、经济联合体的具体定义
首先应该明确的一个定义是,什么是经济联合体:经济联合体应当指自然人为了更好地实现交换交易而联合,并因此所产生的团体组织。以埃利希的法社会学基本观点来说,在古代,各个团体,如部落、家族或社群,通常是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状态下,根据自己的需要和传统来制定和维持秩序。以土地法、契约法、继承法和国家法为例,这些团体法都体现了这一特点。这些法律规则并不是由外界强加给它们的,而是每个团体内部独立创造出来的。
如果在多个相似的团体中,它们的法律秩序呈现出相似性,这通常是因为它们所处的生活环境或生存条件相似,或者是因为它们之间相互学习和借鉴。这并不意味着有一个外部力量为这些团体规定了一种统一的法律秩序。因此,这些团体虽然可能存在着相似的法律规则,但这些规则是各自独立发展出来的,而非某种共同的、一般的法律规则所规定的。简而言之,在原始社会,不同的团体各自独立地制定和维护自己的法律秩序,而这些秩序之间的相似性是由于生活条件或相互借鉴所导致的,而非由某种共同的、一般的法律规则所规定的。这就符合其对于“活法”这一观点论述,很好佐证了什么是法律以及对其恒久讨论的价值,他的法律观认为,一切法律的实质任务不在于规范经济,规制经济结果,甚至自认可以影响经济规律,而是应该把重心放在“社会”本身即为总结经济规律,并维护按照经济规律所总结出的市场秩序。因此,正因为市场规律是辩证发展的,经济法需要不断地与之适应变化调节,故说经济法是最能体现“活法”性质的部门法十分贴切。
二、经济法与经济联合体的逻辑关系
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应当是由社会中经济联合体总结产生的服务于市场交易秩序稳定规范,也可以说是市场秩序的定在与体现。经济法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对经济联合体的内部秩序进行规范。这些规则包括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旨在确保经济联合体内的各成员在平等、公正的环境中开展经济活动。经济法的规范作用有助于减少内部冲突和矛盾,维护经济联合体的稳定和发展。
经济法作为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为经济联合体提供了内部秩序的规则和框架。经济联合体作为一种社会团体,其形成是为了在市场经济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必不可少的,经济联合体的内部秩序需要维护,确保各成员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
同时也应当认为,经济法与经济联合体的相互作用是巨大的。一方面,经济法通过制定规范和原则,对经济联合体的运作进行指导和约束,确保其合法、公正、高效。另一方面,经济联合体的实践活动也为经济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反馈。经济法与经济联合体的共同目标是维护经济联合体的内部秩序。经济法通过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环境,促进经济联合体的稳定运作。而经济联合体则通过整合资源和协作,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
总而言之,经济法来自经济联合体对于经济规律的总结,最终形成了“活法”性质的规范,其维护市场秩序的调整手段也必然来自其中的科学总结。
三、经济法作为内部秩序是经济联合体的重要保障
(一)秩序保障。经济法保障的是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首先,经济法为经济联合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有序的经济环境。经济法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如产权保护、市场竞争规则等,为经济联合体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了其合法权益,促进了其健康发展。经济法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为经济联合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在良好的秩序保障下,经济法通过规定联合体内部的经营管理权、所有权等权利归属和分配方式,协调各方利益关系,避免利益冲突,维护了经济联合体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经济联合体获取市场份额、实现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经济法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防止和打击了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经济联合体可以凭借自身的实力进行公平竞争,通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创新技术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从而实现其经济效益。
(二)效益保障。经济法一定是一个注重效率和效益的部门法,经济法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来防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确立和维护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要求经济联合体必须高效地使用资源,避免资源的浪费和低效利用。经济法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如产权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等,明确了资源的归属和使用方式,优化了资源的配置方式。这些制度设计使得经济联合体能够更加高效地使用资源,提高其资源利用效率,从而实现其经济效益的提升。在这样的环境下,经济联合体可以凭借自身的实力进行公平竞争,获取市场份额,从而实现其经济效益。最重要的是,规范和保护经济联合体的经济行为:经济法对经济联合体的经济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其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经济联合体因违法或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失。同时,经济法也保护经济联合体的合法权益,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进行维权,保障其经济效益不受损失。
(三)裁判保障。正如埃利希活法理论所述,活法作为根本实据,其研究视角是将法律置于社会的背景之下——更精确地说,是将其置于社会联合体的框架内进行审视。他认为,法律是深深根植于社会土壤之中的,其最为核心的特性便是其社会性。要深入理解法律这一社会属性的内涵,我们不可避免地需要对同样存在于社会之中——尤其是社会联合体内部——的其他社会规范进行考察。这其中,尤为关键的是要探究法律规范与那些非法律性质的社会规范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关系。不同其他的产生于市场交易中的,比如交易惯例,商会公约等,其都不有裁判的准据性,这是因为经济法虽为活法来自于经济法的内部秩序,但并不是经济法内部秩序的全部,这些习惯与规定同样维护秩序,但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准据,因为其不受行政强制力的保护,这也是维护经济法会被视作公法的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可以说,经济法通过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经济联合体内部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当经济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据经济法进行裁决,从而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维护经济联合体的秩序运转。同时,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注重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在经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消费者等相对弱势的群体往往容易受到不公平待遇。经济法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途径。
总之,经济法从法社会学的视角来看,能够更加清晰地理清其公法性质,并通过其来自于经济联合体这一概念,进一步佐证了经济法绝不是以宏观调控国民经济为根本法益,而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