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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经济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困境及应对策略
袁培
文章字数:1793
  近年来,直播带货飞速发展,给消费者的购物行为带来了极大便利,其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为直播经济提供了新的增长点,但也不乏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情况的产生。本文主要从保护困境角度分析直播经济中消费者知情权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原因,提出应对策略希望能对保障直播带货领域中消费者知情权提供一些思路。
  一、直播经济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困境
  (一)法律规范滞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明确了消费者知情权以及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与商品相关信息。《产品质量法》第三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就是就产品信息向消费者说明的义务;《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此外,《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涉及对经营者披露义务的规定。然而,面对直播经济消费领域涌现的各类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法律规范均滞后,难以有效保护直播经济中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行业标准和自治规则缺位
  对直播市场的治理不能仅依赖法律法规,还需构建合理的行业标准与自治规则。在相关政策引导下,诸如阿里巴巴等直播电商平台虽已实施《内容创作者管理规定》以规范商家行为,但系统性且具有较强约束力的行业标准仍未完全建立。
  此外,平台自治规则不完善,电商平台对商家和主播入驻设置的条件普遍偏低,缺乏明确的事前审核标准。针对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惩治规则不明晰,惩戒力度不足,致使侵权行为的成本-收益严重失衡。这些均在客观上加大了直播经济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难度。
   (三)行政监管不力
  监管部门未能严格实施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未严格督促相关主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系列不当行为的责任也未及时追究。
  以信用评价为例,直播经济中的信用评价主要涵盖商品链接下的评论以及店铺评分。不少经营者通过“刷单”虚构销量,借助“水军好评”“好评返利”等手段进行虚假评价,进而虚构信用等级。此类现象在各大电商平台普遍存在,但由于问题众多且覆盖面广泛,相关部门难以做到实时监管,无法确保直播间评价信息的真实性,消费者知情权也就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二、应对直播经济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困境的策略
  (一)提高现行法的保护实效

  提高现行法的保护实效就要解决法律滞后性问题,首先要加强对现有法律如《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的解释,明确直播带货的法律属性,界定其与传统电商模式的界限,为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要减少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具体而言,应明确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取真实而全面的商品信息。最后还应该在相关法规中增设违反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例如对未履行披露义务的主播或商家处以罚款、暂停直播权限等处罚。
   (二)提高行业标准和自治规则的保护效率
  设立统一的直播带货行业标准,首先要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除基本的实名认证外,还应对从业人员开展定期业务素养考核。其次要加强行业指导,对主播和经营者进行法治教育和宣传。最后要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直播间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
  在自治规则方面,平台应对入驻商家和主播的资质进行事前实质审核,防止商家和主播质量参差不齐。同时对经营者和主播的直播行为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当行为及时予以引导、规范,对屡教不改者设置职业禁入规定。此外,平台应积极履行自身的告知义务,对直播间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落实行政监管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以规范信用评价体系为例,监管部门亟须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以确保评价的真实性,将直播带货中的失信行为纳入国家信用评价体系,依法净化网络交易环境,提高违法成本,从根源上培养经营者诚实守信的法治意识。同时,还要加强对商家和主播的培训,要求其规范运营直播间,告知其信用评价不真实行为的法律后果,提高知情权保护的监管力度。
  此外,有必要制定划分“黑白名单”制度的统一标准。对信息披露真实有效、符合标准、合法合规经营的商家和主播,可纳入“白名单”,反之则纳入“黑名单”,在平台直播页面都予以标识,以此达到提示消费者的目的,切实保护直播经济中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结语
  直播经济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困境事关立法、行业标准和平台自治、行政监管等多方面,因此亟须全方位的重视和保护。只有多种举措协同发力,消费者知情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直播市场才能建立在和谐有序的轨道上持续为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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