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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筑牢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三重逻辑
钮贵玲 常永达
文章字数:2929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新时代法治建设须从三重逻辑加以把握。理论逻辑层面,党的领导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内在要求,党与法治在价值目标与实践路径上高度统一,且其领导地位具有宪法确认的法理基础。制度逻辑层面,经由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及纪法贯通、监治衔接的制度协同,将党的领导纳入法治轨道并锻造其领导法治的政治能力。实践逻辑层面,通过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实现政治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以法治政府、公正司法规范权力运行,以全民守法与良法善治夯实社会基础。
  一、党的领导筑牢新时代法治建设的理论逻辑
  (一)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灵魂。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下,无产阶级政党承担着领导无产阶级实现自身解放事业的核心使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后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其阶级本质、价值目标和前进方向,都必须由先进的无产阶级政党来把握。正是党的领导为社会主义法治锚定了政治方向;失去这一根本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属性便无从谈起,这也是两类法治模式的本质差异所在。
  (二)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在目标与实践上高度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并非彼此割裂,而是有机相融的整体,不管是价值目标还是实施方式,都体现出高度一致性。价值层面,维护人民利益构成二者共同的归宿,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质就是保障人民各项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践层面,需要将党的领导渗透法治运转的全流程,借助立法引领、执法督促、司法保障、带头尊法守法的制度安排覆盖法治各个环节,实现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协同推进、有机融合。
  (三)宪法确认为党的领导提供坚实的法理规范基础。我国宪法明确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这既是我国宪法最为鲜明的特质,也是宪法得以全面贯彻、深入实施的根本政治保障。党的领导能够为宪法落地施行筑牢组织基础与制度载体,维护宪法权威,避免宪法条文停留于纸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绝不意味着削弱、淡化乃至排斥党的领导,更不能对党的领导地位有丝毫动摇和否定。法治建设的真实意蕴,是夯实党的执政根基、优化党的执政模式、增强党的执政能力,以此为全面依法治国筑牢政治根基,保障党和国家各项事业行稳致远。
   二、党的领导筑牢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制度逻辑
  (一)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将党的领导纳入法治轨道。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框架之下,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范畴。以此为基点,应当依托“1+4”党内法规制度基本框架,锚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的指导思想、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等目标,持续优化党内法规制度供给,持续查缺补漏,补齐现存制度缺项。就法规制定环节而言,应当恪守党内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恪守科学立规与民主立规的准则,保障出台的党内法规务实管用、具备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以备案审查为抓手,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合章合规把关,确保整个党内法规体系上下贯通、号令统一,使部门与地方的立规行为不触碰上位法规的底线。
  (二)以自我革命精神锻造党领导法治的政治能力。党领导法治的资格并非与生俱来、永久有效,唯有依靠全面从严治党的持续淬炼方能保有。不受制约的领导权力,既可能戕害法治,也会动摇党的领导自身的根基。思想建党是固本之策,必须以之厚植法治信仰的根基。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折不扣执行党的领导法规,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使法治建设始终锚定正确的政治航向,实现讲政治与讲法治的有机统一。自我革命是净化之要,必须以之涵养领导法治的政治生态。对司法腐败、执法不公保持“零容忍”的惩治态势,对选择性执法、机械执法这类顽瘴痼疾予以坚决纠治,以自我革命精神实现政治生态的净化。与此同时,还须搭建自我纠错、考核评价、激励保障、责任追究四项常态化机制,为领导法治的政治能力托底。
  (三)健全纪法贯通、监治衔接机制,提升协同治理效能。全面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之所以能协同筑牢根本保证,关键在于二者之间存在制度化的贯通机制。纪法贯通而言,应恪守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准则,推动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相互对应、有序承接,并完善证据互认与案件移送的程序安排,使执纪执法形成前后衔接的完整链条。就监治衔接而言,应促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顺畅对接,善用监察建议这一利器,将案件查办的经验成果沉淀为制度的查漏补缺。与此同时,还应推动监察职能下沉基层一线,借助大数据监督平台扫清监督死角,秉持“查、改、治”一体推进的思路,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最终促成监督成果向治理效能的转化。
  三、党的领导筑牢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实践逻辑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政治优势转化为法治效能。要将党的领导这一政治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首先须有章可循。应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为根本遵循,把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要求嵌入可操作的制度轨道,使之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制度确立之后,更须防范权力对法治的不当侵蚀。一方面,应健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落实机制,为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划出干预司法的红线。另一方面,应加强合宪性审查工作,筑牢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制度防线。双管齐下,从体制机制上保证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如此,党的领导的制度化、法治化方能落地见效,国家治理因之获得统一的领导核心和稳定的制度预期,治理效能的提升也就有了根本保障。
  (二)规范权力运行,以法治政府与公正司法提升治理效能。新时代法治建设治理效能的关键,在于公权力依法、高效、公正行使。就行政权而言,应以权责清单厘定权力边界,以“放管服”改革优化职能配置,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约束执法行为,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就司法权而言,应纵深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破解“执行难”顽疾,并依托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源治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权力规范之外,监督制约不可放松。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监察全覆盖,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健全“三不腐”长效机制。要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监察全覆盖、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构建“三不腐”长效机制。通过法治规范行政权和司法权,降低治理成本、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司法公信力,进而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夯实社会基础,以全民守法与良法善治释放治理效能。法治建设的治理效能,归根结底要落实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行动之上。良法善治是前提,应加大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生物安全、涉外法治等新兴领域的立法供给,让所立之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全民守法是基础,应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压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并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把法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基层治理则是最终落脚点,作为国之基石的基层治理,其法治化水平攸关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效,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使矛盾纠纷在基层得以化解。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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