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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公安机关助推城市安全应急治理法治化
文章字数:2052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城市安全应急治理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法治载体。公安机关作为城市安全维护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定责任主体,长期处在治理一线。面对真实市民生活,应急处置既是法律执行,更是对群众切身利益的守护,必须做到法理与情理相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一、公安机关参与城市安全应急治理的基本原则。公安机关参与城市安全应急治理需遵循合法性原则: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框架下,承担公共安全事前预防、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等任务,但并非全能主体,核心是在统一应急指挥体系下开展城市安全治理,灾害抢险、物资调配等专业事项由其他主管部门牵头;依据《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人民警察法》等享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的法定职权,警察权行使须坚持职权法定,做到有法律依据、恪守法律边界、履行法定程序。
  同时需遵循比例原则:应急措施应与危害相适应;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多种措施可选时应选择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具体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要求措施能够实现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的目标,手段对公民权益损害较低,尽可能平衡公共安全保障与公民合法权益。
  二、公安机关参与城市安全应急治理的法律适用。我国现行法律为公安机关参与城市安全应急治理划定了权力边界与行为框架。宪法层面,紧急状态决定权专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仅在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时依法宣布;公安机关须厘清普通应急处置与紧急状态的边界,未宣告紧急状态时,应急举措仍受常态法律规则约束。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社会安全事件处置手段,授权强制隔离冲突当事人、封锁场所道路、查验证件、设置临时警戒线等现场措施。
  《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可限定区域、时段实施交通管控;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实施现场管制,须经上级公安机关与同级人民政府双重批准;民警执行应急抢险、侦查等紧急任务,享有优先通行、优先使用公私财物权利,并负有事后归还、补偿义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可依法使用警械,面对暴乱、行凶等紧迫暴力危险可依法使用武器。
  专项法律进一步细化权限:《反恐怖主义法》赋予封控现场、疏散人员、查验身份、冻结涉恐资产等权限,特定情形下可直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确立最小伤害原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赋予安全许可、隐患排查、责令停演疏散等职权,实现风险源头防控。
  公安机关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同时体恤群众现实处境,最大限度减少应急举措对市民正常生活的干扰。
  三、公安机关参与城市安全应急治理法治化。公安机关参与城市安全应急治理法治化包括制度法治化、程序法治化、监督法治化等方面。
  制度法治化,指要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确立并完善应急预案的具体措施和制度。坚持预防为主理念,要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做好事前安排和机制,事中流程以及超预期情况下人员、队伍、物资等各方面战略预备,确保在特殊情况下仍有预备的紧急预案和规定的制度流程。
  程序法治化,这要求公安机关在应对城市安全应急治理状态下仍然要遵守日常执法程序,不可以因为应急状态就缩减程序。《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的,应当立即解除。这说明在紧急情形下可以简化程序的步骤,不能省略程序的实质,后续还需要完善程序。这要求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执法过程中仍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履职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针对应急场景下的现场管制、交通管理等处置行为设置法定审批程序。
  监督法治化要求公安机关处置城市安全应急事件时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确立的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的法制审核适用情形,以及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应对决定、命令、措施须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等规定,共同构建应急执法监督体系:既约束执法程序和过程,又建立事后监督机制,通过事件结束后审查复盘、纠正错误,为后续处置提供借鉴。
  综上,城市安全应急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公安法治力量的有力支撑。公安机关参与城市安全应急治理,应当立足法定职能边界,厘清自身权责,避免越位或缺位。同时公安机关应当恪守比例原则,严格区分应急处置与紧急状态,推动制度与程序法治化,完善应急预案与风险防控机制,落实执法全程监督与事后复盘纠错。现代化城市应急治理,既要依靠法律制度刚性约束,也离不开执法为民的治理情怀。公安应急工作不能简单等同于管控,应当坚持法理情理相统一的同时,注重回应群众诉求。
 

(陶怡凡 冯江峰)

  (第一作者系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1级法学硕士,第二作者系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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