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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二元结构”的交叉及中间地带归属问题
马子懿
文章字数:2509
  内容提要:将经济法体系概括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并不意味着所有规范均能被清楚地纳入其中一端。行业监管、价格干预、反倾销和反补贴等制度兼具两类规范的部分特征,因而构成“二元结构”之间的中间地带。本文认为,判断这些规范的归属,不宜仅考察其所追求的宏观效果,而应结合调整对象、作用方式和制度功能进行分析。就监管规范而言,其直接面向特定行业和市场主体,更适合纳入广义市场规制法;但其防控系统性风险、维护经济稳定的功能,又使其与宏观调控法保持紧密联系。中间地带的存在并未削弱经济法体系的统一性,反而说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正在具体制度中相互渗透、协同运行。关键词:经济法体系;二元结构;中间地带
  一、中间地带规范的体系归属
  以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具有较强的解释力。然而,经济关系不断变化,法律规范并不会始终停留在界限分明的两个板块之内。监管、价格以及反倾销、反补贴等规则既服务于整体经济目标,也直接作用于特定市场和经营者,因此难以仅凭制度名称确定归属。若将这些规则全部划入宏观调控法,可能忽视其对具体市场行为的直接约束;若把它们视为完全独立的第三类规范,又容易割裂经济法内部原有的逻辑联系。较为妥当的办法,是根据主要调整机制确定基本归属,同时承认其复合功能。
  监管规范是这一问题的典型表现。伴随市场分工深化,监管已由少数领域扩展至银行、证券、保险、电力、石油、房地产、医药和国有资产等重要行业。不同监管制度虽然对象和工具各异,但通常都围绕准入、交易、定价、信息披露和经营行为设置规则,并由此形成内容庞杂的行业监管体系。
  监管活动能够防范风险、稳定经济运行,因而有观点据此将监管规范纳入宏观调控法。然而,制度目标并不是唯一标准。宏观调控通常借助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工具,对总量、结构和经济周期施加总体性影响,其作用对象具有广泛性,传导方式也相对间接。监管则多由特定机关面向特定行业、机构或行为持续实施,干预路径更为直接。就调整对象和实现方式而言,监管规范与市场规制法具有更高的相似性。
  因此,将监管规范理解为广义市场规制法中的特殊类型,更有利于维持体系内部的一致性。市场规制并非只处理传统的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也包括为纠正行业性市场失灵而设置的专门规则。由此,可在一般市场规制之外,形成金融、能源、房地产等特别市场规制制度。它们通过维护竞争秩序、约束经营行为和保护交易相对人,直接改善市场运行,并在此基础上间接服务于宏观经济稳定。
  金融监管可以说明这种双重功能。银行监管通过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定价和服务规则约束金融机构;证券监管则以交易秩序、信息披露和禁止操纵为重点,保护投资者并提高市场透明度。这些措施首先解决具体市场中的行为失范和风险积累,具有明显的市场规制属性;其实施结果又会影响金融安全和宏观经济运行。因此,明确其基本归属并不等于否认其宏观调控功能。
  价格规范同样具有中间地带的特征。国家对重要商品和公共服务实施价格管理,往往具有稳定物价、保障基本民生和调节资源配置的整体目的;但在具体实施中,价格法规则又直接约束经营者的定价、明码标价和价格竞争行为。对这类规范进行分类时,应区别价格政策与价格行为规制:前者主要影响经济总量和资源配置,可体现宏观调控属性;后者直接维护交易秩序,更接近市场规制法。这样的区分既能说明同一制度内部的功能差异,也可避免因追求形式统一而掩盖不同规则的实际作用。
   二、“二元结构”的交叉与协同
  所谓“二元”,是对经济法主要制度类型的概括,而不是两套彼此封闭的规范系统。市场规制法形成较早,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制度与民商法、行政法联系较深,关注经营者行为、竞争秩序和主体权益。宏观调控法是在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与实践逐步成熟后获得发展的,主要规范调控权的配置、行使及其边界。两者在产生背景和规范重心上存在差别,却共同服务于市场机制有效运行和公共经济目标的实现。
  在实际运行中,宏观调控需要以稳定、公平的市场秩序为基础,否则政策信号可能因垄断、欺诈或信息失真而无法有效传导;市场规制也不能脱离宏观政策环境,产业结构、货币条件和公共资源配置都会影响规制措施的效果。由此,二者形成相互提供条件、彼此补充的关系。经济法的统一性,正体现在这种目标关联和功能协同之中。
  制度层面的融合比抽象分类更为明显。反倾销与反补贴制度一方面针对特定经营行为和竞争损害采取措施,另一方面又涉及产业安全、贸易政策与整体经济利益,难以用单一属性完整说明。类似规范不断出现,表明现代市场风险往往同时具有个体性与整体性,法律回应也必须兼顾行为规制和宏观治理。研究这些交叉制度,有助于避免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作僵化理解,并为新型经济问题寻找更准确的规范依据。
  面对这种规范交叉,体系归属仍有必要,因为清晰分类有助于确定立法目的、执法主体和权力边界。但分类标准不应只看某项制度最终产生何种经济效果,还应考察其直接调整对象、法律关系和主要实施工具。若一项规范主要通过约束特定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可将其基本定位为市场规制法;若其主要借助政策工具对经济总量、结构或周期进行整体引导,则更符合宏观调控法的特征。对于同时承担两类任务的制度,可在确认主要属性后说明其次要功能,而不必强求非此即彼的绝对划分。
  中间地带由此并非体系中的剩余部分,而是连接两类规范的重要环节。其发展促使宏观调控目标更多地通过具体监管规则实现,也使市场规制承担起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公共利益的任务。两类规范在交叉中仍保有各自的主要特征,但边界由绝对分隔转向功能衔接,这为提炼经济法共同原理提供了更丰富的制度基础。
   三、结语
  经济法“二元结构”应被理解为开放、动态的体系框架。监管规范因直接作用于特定市场和主体,原则上宜归入广义市场规制法;其维护整体经济稳定的作用,则决定了它与宏观调控法不可能彻底分离。反倾销、反补贴等复合制度进一步说明,两类规范正在现实治理中相互渗透。今后的体系研究既要明确各类规范的主要属性,也要重视其功能联系,在保持分类解释力的同时容纳制度发展。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兼顾市场秩序、风险治理与宏观稳定的经济法体系。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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