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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支持起诉的功能定位与完善路径
闫文杰
文章字数:1779
  民事支持起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以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为核心依据,兼具私权利救济与社会治理的双重属性,在农民工讨薪、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抚养费纠纷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实践来看,该制度的效能还未得到充分释放,厘清民事支持起诉的功能定位、探索契合司法实践的完善路径,是摆脱制度运行困境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化民事诉讼改革、彰显司法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一、民事支持起诉的功能定位
  (一)诉权保障功能

  民事支持起诉的核心功能便是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是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家庭暴力受害者等群体往往因经济条件差、法律知识匮乏、举证能力弱等原因而维权困难。支持起诉主体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帮助整理证据等方法,为特殊群体有效行使诉权提供帮助。但支持起诉并不是直接代替当事人行使诉权,而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原则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的帮助,让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诉权转化为现实的维权能力。
  (二)诉讼结构平衡功能
  民事支持起诉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让诉讼中的“天平”尽可能平衡。理想状态下,打官司的双方应该地位平等、实力相当。但现实中,这种对等很难实现。比如劳动者面对公司、消费者面对商家时,双方在信息、资源和法律知识上往往有很大差距,这很容易让诉讼从一开始就朝一方倾斜,进而可能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民事支持起诉制度,正是为了改变这种失衡,它通过为较为弱势的一方提供合理的支持,帮助其在法庭上更有效地主张权利,让双方当事人能够平等对抗,进而从程序的方面促进裁判的公平与正义。
  (三)社会协同治理功能
  民事支持起诉更深刻的意义是在社会治理层面。像欠薪、抚养费、残疾人权益、家暴等可能涉及支持起诉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支持起诉工作不是简单地追求打成官司或者打赢官司,支持起诉主体更注重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例如积极开展诉前调解等活动。同时,他们也经常与劳动、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协作,多方联动,既帮当事人维权,也在生活、心理等方面提供后续支持。通过这些努力,民事支持起诉一方面能实实在在地解决困难群体的维权难题,另一方面,也能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向全社会传递帮扶弱者、维护公平的价值观。
  二、民事支持起诉的完善路径
  (一)规范支持起诉对象的识别标准

  在识别支持起诉对象时,不能只根据当事人的身份或者经济情况等单一要素进行判断,应当综合考虑支持起诉对象的诉讼能力大小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对比等情况。对于每一位人民群众而言,能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天大的事;对于检察机关等支持起诉主体而言,准确识别支持起诉对象不仅是缓解办案压力、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具体而言,对于支持起诉对象的识别标准,起码应当包括诉讼能力较弱、无法自行提起诉讼或者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距过大、支持起诉确有必要等内容。
  (二)明确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一,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支持起诉的其他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在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支持起诉主体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协调、督促相关支持起诉主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作为支持起诉主体的“守门员”,检察机关在受理支持起诉案件时可以审查其他主体的履职情况,对于相关主体未能充分履职或由其他主体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更好地履职;第三,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主导带头作用,会同有关主体制发相关支持起诉协同联动文件,完善协同联动机制,更好地促进支持起诉工作的开展。
  (三)健全内外部协同联动机制
  内部层面,整合检察资源,搭建刑检、公益诉讼等部门与支持起诉工作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渠道,拓宽案件来源并提升能动履职效能;针对跨区域民事诉讼案件,建立跨区域民事支持起诉检察协作机制,搭建特殊群体权益保护跨区域平台,协同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外部层面,检察机关摒弃大包大揽模式,联合工会、妇联、民政、消协等支持起诉主体制定协同文件,搭建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平台,凝聚协作共识,充分发挥各主体在法定权限与专业领域的优势。同时,做好与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配套机制的衔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共抓共管的外部协同格局,高效化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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