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的多元解纷机制探究
文章字数:2733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新时代“枫桥经验”植根于基层、服务于基层,已成为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法宝,在当下具有重要的历史使命与战略意义。本文旨在探究新时代“枫桥经验”引领下的基层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对其核心内涵的解读,探索基层多元解纷机制的优化路径,以期为新时代基层治理工作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理论依据与实践指引。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时代内涵
“枫桥经验”发轫于浙江省枫桥镇的地方实践,历经六十余年的发展与丰富,这一经验已成为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有效基层治理模式,其具体内涵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方面,要求“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一方面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通过协商民主,找出群众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减少矛盾爆发的隐患。另一方面,矛盾化解时首先采用调解说服的方法,深层次化解矛盾冲突。
(二)强化社会共治。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社会治理的多主体参与,强调多方联动。根据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部门要在党的领导下,构建完善的多元主体社会治理参与机制,吸纳人民群众的力量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加强社区自治、居民参与和社会组织参与,实现共同治理和纠纷化解,形成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维护群众利益。群众路线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所在,“枫桥经验”自诞生起就致力于为人民群众谋求最大的利益,解群众之所难、排群众之所忧,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社会治理中对群众利益的保护,一方面事事从群众利益出发,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另一方面通过群众参与和公开透明等形式,让权力不论大小都处在阳光之下。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导下的多元解纷机制优化路径
(一)坚持党的领导,强化制度引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基层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离不开党组织的坚强领导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党对司法机关的引领作用,统筹司法工作的政治任务,推动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基层纠纷处理实践;另一方面,要强化社区党组织和村党组织的基层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基层党组织积极配合国家机关落实多元解纷工作,助力基层法治建设走深走实。同时,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细化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相关规定,制定统一的行为指引规范,提升各类调解组织之间的协同效能。
(二)提升参与主体积极性与专业性,汇聚解纷合力。民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群众路线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要素之一,要求国家机关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找准角色定位,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基层司法工作实践中,要重视群众的力量,倾听群众的声音,给予参与主体正向的激励,从而引导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可以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调解工作,例如北京的“朝阳大妈”、社区调解工作室、法律专家调解工作室等,同时也要加强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建立一定的准入、清退与奖惩规则。
(三)提前介入,坚持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结合”。面对社会基层变化带来的挑战,可在基层纠纷化解中采取“四治结合”策略。德治层面,通过构建和谐社区文化、加强道德教化,提升群众自我约束力,从源头减少矛盾发生;自治层面,坚持党的领导与法律法规指引,依靠并发动群众,将其力量融入基层司法实践,共同维护地方法治环境;法治层面,强化普法宣传,推动群众知法懂法、自觉守法,确保基层司法实践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智治层面,善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纠纷调解与问题跟踪搭建更便捷高效的平台。“四治结合”的最终目标在于:依靠群众自治就地化解矛盾,依靠法治手段公正化解矛盾,依靠德治教化制约控制矛盾,依靠现代科技高效处置矛盾。
三、关于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基层纠纷化解的若干思考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法治原则的关系问题。有观点认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所强调的自我调解与群众自治可能与法治原则存在冲突。但事实上,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法治原则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与内在一致性,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融状态。二者的一致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根本准则的一致性。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这与法治社会中秩序维系的根本准则完全契合。法治原则要求通过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处理群众纠纷;新时代“枫桥经验”则是在法律框架内通过自我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以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二者在秩序维护过程中对法律这一根本准则的遵循具有高度一致性。2. 服务目标的一致性。无论是新时代“枫桥经验”还是法治原则,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致力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二者均以人民群众为服务对象,强调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3.坚持党的领导。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法治原则都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基本原则,这是二者在政治方向上的高度统一。党的领导是确保法治建设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也是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实践的重要力量。
(二)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与边界问题。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矛盾纠纷的自我化解,重视人民调解在基层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在我国,人民调解具有群众自治性、准司法性等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在基层调解工作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调解范围。人民调解的对象限于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类纠纷。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或超出民事权益处分范围、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争议,应及时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法律途径解决。2.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原则。开展调解工作时,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应确保调解过程公正合法。同时,调解协议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受阻时,可采取督促履行、司法确认、强制执行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通过上述对接机制,将柔性调解与刚性司法程序有效衔接,最大程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课题项目:本文系2024年度江苏省研究生实践创新计划院级立项项目“经济责任审计基础上的中国特色干部任期审计制度探究”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时代内涵
“枫桥经验”发轫于浙江省枫桥镇的地方实践,历经六十余年的发展与丰富,这一经验已成为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有效基层治理模式,其具体内涵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方面,要求“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一方面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通过协商民主,找出群众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减少矛盾爆发的隐患。另一方面,矛盾化解时首先采用调解说服的方法,深层次化解矛盾冲突。
(二)强化社会共治。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社会治理的多主体参与,强调多方联动。根据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部门要在党的领导下,构建完善的多元主体社会治理参与机制,吸纳人民群众的力量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加强社区自治、居民参与和社会组织参与,实现共同治理和纠纷化解,形成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维护群众利益。群众路线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所在,“枫桥经验”自诞生起就致力于为人民群众谋求最大的利益,解群众之所难、排群众之所忧,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社会治理中对群众利益的保护,一方面事事从群众利益出发,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另一方面通过群众参与和公开透明等形式,让权力不论大小都处在阳光之下。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导下的多元解纷机制优化路径
(一)坚持党的领导,强化制度引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基层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离不开党组织的坚强领导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党对司法机关的引领作用,统筹司法工作的政治任务,推动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基层纠纷处理实践;另一方面,要强化社区党组织和村党组织的基层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基层党组织积极配合国家机关落实多元解纷工作,助力基层法治建设走深走实。同时,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细化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相关规定,制定统一的行为指引规范,提升各类调解组织之间的协同效能。
(二)提升参与主体积极性与专业性,汇聚解纷合力。民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群众路线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要素之一,要求国家机关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找准角色定位,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基层司法工作实践中,要重视群众的力量,倾听群众的声音,给予参与主体正向的激励,从而引导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可以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调解工作,例如北京的“朝阳大妈”、社区调解工作室、法律专家调解工作室等,同时也要加强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建立一定的准入、清退与奖惩规则。
(三)提前介入,坚持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结合”。面对社会基层变化带来的挑战,可在基层纠纷化解中采取“四治结合”策略。德治层面,通过构建和谐社区文化、加强道德教化,提升群众自我约束力,从源头减少矛盾发生;自治层面,坚持党的领导与法律法规指引,依靠并发动群众,将其力量融入基层司法实践,共同维护地方法治环境;法治层面,强化普法宣传,推动群众知法懂法、自觉守法,确保基层司法实践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智治层面,善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纠纷调解与问题跟踪搭建更便捷高效的平台。“四治结合”的最终目标在于:依靠群众自治就地化解矛盾,依靠法治手段公正化解矛盾,依靠德治教化制约控制矛盾,依靠现代科技高效处置矛盾。
三、关于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基层纠纷化解的若干思考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法治原则的关系问题。有观点认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所强调的自我调解与群众自治可能与法治原则存在冲突。但事实上,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法治原则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与内在一致性,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融状态。二者的一致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根本准则的一致性。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这与法治社会中秩序维系的根本准则完全契合。法治原则要求通过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处理群众纠纷;新时代“枫桥经验”则是在法律框架内通过自我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以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二者在秩序维护过程中对法律这一根本准则的遵循具有高度一致性。2. 服务目标的一致性。无论是新时代“枫桥经验”还是法治原则,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致力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二者均以人民群众为服务对象,强调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3.坚持党的领导。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法治原则都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基本原则,这是二者在政治方向上的高度统一。党的领导是确保法治建设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也是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实践的重要力量。
(二)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与边界问题。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矛盾纠纷的自我化解,重视人民调解在基层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在我国,人民调解具有群众自治性、准司法性等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在基层调解工作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调解范围。人民调解的对象限于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类纠纷。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或超出民事权益处分范围、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争议,应及时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法律途径解决。2.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原则。开展调解工作时,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应确保调解过程公正合法。同时,调解协议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受阻时,可采取督促履行、司法确认、强制执行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通过上述对接机制,将柔性调解与刚性司法程序有效衔接,最大程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课题项目:本文系2024年度江苏省研究生实践创新计划院级立项项目“经济责任审计基础上的中国特色干部任期审计制度探究”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