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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研究
赵若彤
文章字数:4273
  自引入器官移植技术以来,短短数十载,我国在这一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技术成就并跻身世界领先行列。然而,在器官移植与捐献法律制度的构建上却处于落后状态,这种滞后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也为我国迈向一个更加成熟、公正的法治社会设置了障碍。必须正视并解决这些立法层面的问题。本文深入探讨了当前器官移植领域的复杂情况,搜集了大量信息和数据资料。在此基础上,剖析了现有法律框架下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如欠缺完整的器官移植法律体系、器官捐献的严格限制激化了供需矛盾、脑死亡未成为法定死亡标准等。同时,基于对域外相关立法的深刻理解和相关法律条文的审慎考察,本文对我国器官移植立法提出了三点建议:建立统一的立法模式、合理扩大供体来源、明确脑死亡判定标准。通过这些措施,期待为我国的器官移植法带来实质性的改进和提升,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健康,并推动整个行业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前进。
  一、问题的提出
  器官移植技术的开发,是20世纪医学的一项重大发现,也是近代医疗科技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该技术的广泛推崇和应用的深远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科研成果上,也改变了医疗实践,它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医疗事业的进步,成功挽救了许多因器官衰竭而濒临绝境的患者,使得人类在与死亡的抗争中迈出坚实的一步。但是,由于我国器官移植法尚不健全,对于实践中一些早已出现的问题,如立法观念陈旧、不合理的活体器官捐献限制、缺乏脑死亡判定标准,仍未得到解决。器官移植触及了公民最为基本的人权之一——生命权。这不仅仅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法律和伦理上的重要议题。它关系到个体的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等众多人格权益。此外,在进行器官移植的过程中,还涉及对患者隐私的尊重,这些都需要在伦理、道德和法律等层面得到妥善处理。因此完善器官移植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器官移植立法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现状

  我国至今仍未制定一部统一的《人体器官移植法》。为解决器官移植“无法可依”的急迫状况,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2001年3月1日,《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正式施行,这部法规详尽地规定了遗体捐献的具体流程,包括捐赠人的资格审核、捐献意愿的表达以及相关的登记手续,为遗体捐献的合法化奠定了基础。它不仅体现了对生命尊严的尊重,也凸显了社会伦理道德的进步。紧接着,2003年《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付诸实施。这一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禁止买卖人体器官明文写入地方性立法之中,强调了自愿无偿捐献的原则,增强了公众对于器官捐献自愿性和公益性原则的认识,同时为器官移植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对于促进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007年,为了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领域的秩序,保护患者的权益,确保器官移植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这一条例明确了法律上对人体器官摘取行为的严格界定。特别强调了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执行人体器官获取、移植手术过程中的责任,对于规范和促进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器官移植立法由地方性法规向行政法规的转变,也为我国的器官捐赠和移植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法律框架。时隔16年,经过严格的审议和公众咨询后,国务院新颁布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新《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不仅对原有条款进行了全面的更新,而且还增添了许多与捐献相关的新内容,其中包括了红十字会的职责分配、器官捐赠流程以及器官去向的明确规定等。这些新增内容极大地丰富了现行法律框架,为器官捐献和移植活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
  (二)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存在的问题
  1.欠缺完整的器官移植法律体系。我国的器官移植立法虽然逐步完成了由地方性法规向行政法规的转变,但仍未出台一部统一的《人体器官移植法》,缺少一套完整的器官移植法律体系。人体器官移植涉及伦理、法律、道德等多方面问题,仅以一部行政法规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捐献制度显然不能很好地适应器官移植技术发展和器官捐献供需矛盾的实际需要。《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时间已久,公众对器官移植的相关问题已有相当的认识,立法技术与实践经验也都有了一定的积累,确立一部完整的器官移植法律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
  2.器官捐献的严格限制激化了供需矛盾。新颁布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删除了原《人体器官条例》第十条中“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对活体器官捐献和接受者的范围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这意味着患者无法接受家属以外人员的捐赠意愿,如果家属中没有合适的器官来源,患者可治愈的几率将会大幅降低。另外,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我国社会已经开始呈现出“倒金字塔”的家庭结构,只有三代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显然已不适应社会变化,不利于拯救患者。该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变相的器官买卖的目的,但同时也限缩了捐献器官的来源,进一步激化的器官移植的供需矛盾。
  3.脑死亡未成为法定死亡标准。死亡判定在医学领域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它直接关联到器官捐献的时效性。随着世界范围内对脑死亡作为死亡判定的认可度不断提升,全球已有近90个国家采纳了这一标准。我国也积极推进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发布了《脑死亡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以及《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旨在为临床实践提供指导。然而,由于文化、传统观念及医疗体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要在全社会普及并应用脑死亡标准,还需要时间来培育共识、培养专业人才。经过不断地探索与比较,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及国际分类标准,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一个明确且操作性强的人体器官捐赠流程。这一流程将我国公民逝世后的器官捐献活动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类是心脏停止跳动的状态,即所谓的心死亡;第二类则是心脏虽然停止跳动,但脑功能尚未完全丧失,即心脑死亡;第三类则是当患者被确认为脑死亡时,其器官便可以捐献给需要的人。针对前两种器官捐献情况,供者均已达到心死亡状态,与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死亡判定标准相一致,其获取人体器官的行为并不存在法律风险。但由于对脑死亡的判定缺乏法律支持,医务人员遵循亲属意愿摘取脑死亡患者器官的行为无疑触及了伦理与法律的边界。在道德上,它挑战了传统的生死观念,而在法律层面上,则引发了关于个体自主权、医学伦理以及器官捐献体系等深层次的争议。仅以心脏停止跳动为判定死亡的唯一标准,使得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最佳契机大量丧失,这样便大大降低了法律在器官移植中的社会效用。
  三、完善我国器官移植立法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立法模式
  纵观世界各国在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活动,大体可以划分为统一式和分散式两种。从各地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可以看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不仅仍停留在法规层面上,立法模式也明显呈现出分散化的特征,至今没有一部法律进行完整性规定。地方立法虽各具特色,但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立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一些挑战和障碍。这些挑战主要体现为法律条文之间的不协调、条款之间的冲突以及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不仅导致了立法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使得法律的正确适用变得异常艰难,降低法律的可行性。因此,为了确保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当务之急是加速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法》的制定工作。通过借鉴国际上那些先进的立法经验,我们可以将现有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整合进这部法律之中,使之成为一个统一而全面的法律框架。这样,我们就能建立起一个科学、公正且透明的器官获取与分配机制,更好地发挥器官移植法在器官移植方面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二)合理扩大供体来源
  在中国,器官移植领域的发展正面临着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器官短缺。回顾上世纪80年代,情况更为严峻,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死刑犯的尸体器官逐渐成为了国内临床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之一。然而,这种做法引发了社会上广泛的争议和道德上的质疑。尽管如此,在资源极度紧张的情况下,这些政策在短期内确实缓解了临床移植的燃眉之急。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公众对于此类做法的不满情绪日益增长,促使有关部门开始反思和调整这一政策,以寻找更加人道、合理的解决方案。2015年1月1日,中国正式宣布彻底终止了对死刑犯的器官移植政策,此举也标志着公民在逝世后自愿捐献器官的重要性和价值得到了国家层面的充分认可,公民逝世后的器官捐献成为了唯一合法的器官来源。《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将活体器官捐献的范围限定于“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本意是为了防止器官交易,但是器官供需之间的矛盾加剧,使得患者和家属无法从合法的渠道获得配型,只好寻求非法买卖,从而造成黑市倒卖器官猖獗,加大打击犯罪的难度。因此,合理扩大供体来源十分必要。值得借鉴的是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将活体器官捐赠的亲属范围规定在五代以内的血亲,具有姻亲关系的亲属也被纳入可捐赠的对象,从医学角度来说,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只需配型成功便可,适当放宽活体器官移植的亲属关系限制能够缓解当下器官供需的紧张状况,促进器官移植的发展。
  (三)明确脑死亡判定标准
  器官移植立法的首要问题就是解决死亡标准的问题。资料显示,脑死亡状态下摘取的器官移植成活率显著高于心肺死亡状态下摘取的器官。另外,对摘取脑死亡患者的器官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可,能够扩大供体来源,救助更多的病患。因此,增加脑死亡为人体死亡的法律标准十分必要。但由于医疗水平的差距,如何科学地界定脑死亡,制定严密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和程序,避免出现医疗谋杀等恶性事件,成为了推动脑死亡制度立法的一大挑战。笔者的建议是,应当充分借鉴西班牙的器官捐献模式,遵循“共同判断原则”和“回避原则”。第一,对于脑死亡的判定过程,必须严格遵循特定的程序和标准。必须由获得了专门判定脑死亡的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执行,必须指派两名或以上的专业医师团队参与到对患者的评估之中,共同判定、共同复核,确保患者的死亡诊断不仅符合医学标准,而且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第二,坚持“回避原则”,设立专门机构对器官获取、分配、移植的全过程进行审查,重点指向与器官捐献者或接收者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此外,对做出脑死亡判定的医疗机构以及医师应当明确禁止其再参与后续的器官获取和移植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潜在的利害冲突。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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