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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困境与出路
文章字数:3964
摘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构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体系后,地方试点成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落地的关键载体。本研究通过剖析合肥试点中在登记对象界定、企业参与、人才储备及配套政策等方面的现实困境,探索相关制度的完善路径:明确登记对象,建立分级登记机制;多维度强化保障,提升企业参与信心;构建多元人才支撑体系以及健全配套政策与协同机制。
关键词: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合肥;数据要素
引言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核心生产要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作为数据确权的关键环节,在国家数据治理中占据重要地位。安徽省获批第二批全国数据知识产权试点省份,合肥市作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截至2024年底,安徽省发放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104件,合肥市占比超80%左右,成为中部地区的重要样本,其实践中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值得深入研究。
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概念界定与各地试点
(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概念界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产权登记及数据产品登记共同构成了数据确权的完整链条,但三者的侧重点与职能有所不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要由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旨在确认数据处理者在数据集合与产品中投入的智力成果,赋予其排他性使用权,具备行政确认与权利保护的双重属性。数据产权登记多由数据交易所实施,侧重于确立数据本身的财产权利,服务于资产入表与融资。数据产品登记则为数据进入市场流通提供合规凭证,通常以前两种登记为前提。在功能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承担着明确权利边界、促进数据流通交易、辅助政府监管等使命,是激活数据要素市场的重要支撑。
(二)代表性地方制度样态与实践路径。目前,我国多地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并进行了差异化探索。浙江省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覆盖多领域,侧重规模化登记,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以第三方合规核验,登记效率较高;其登记证书作为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的初步证明,应用场景覆盖交易、融资、入表、证券化等。上海试点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价值数据产品,采用“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双轨模式,证书兼具数据产权与知识产权效力,重点推动交易与跨境流通。北京关注技术数据与商业数据,邀请专家参与评估,登记证书在司法审判中可作为关键证据,重视司法与行政保护的衔接。深圳市的登记以企业数据为主,引入第三方审查机制开展实质审查,登记证书是质押融资、资产入表的必要条件,当地积极发展质押融资与数据信托,推出数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
安徽省构建了“顶层设计+专项办法+实操细则+平台支撑”的多层次制度体系。2024年以来,安徽印发系列政策文件,出台《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及配套细则,明确登记范围涵盖“三权”,适用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审查机制上,安徽建立多维度标准体系,不仅核查材料完整性,更聚焦主体合规、数据内容合规等实质性要求,对不同来源数据及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细化审查尺度。
二、合肥试点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问题聚焦
作为安徽省试点的主战场,截至2024年底,合肥市登记数据知识产权涉及40余家市场主体,登记数量呈稳步上升趋势。登记数据的行业分布集中在工业制造、交通运输、知识产权服务等领域;主体类型以企业为主,科研院所、高校与个人占比偏低;企业中,国有企业与中型企业参与度较高,民营企业参与意愿则相对偏低。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暴露出如下主要难题。
(一)登记对象界定模糊。《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是经过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集合。该规定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数据集合的规模没有明确界定——一个数据集合需要达到多大的规模才能进行登记?一些小型但具有独特价值的数据集合是否可以登记?一些规模较大但价值不高的数据集合是否可以登记?其次,经过处理形成的数据集合与未经加工的原始数据存在差异——数据处理到何种程度才能成为登记对象?例如,简单的数据清洗、整理是否属于“经过一定规则处理”?还是需要利用相关技术进行更深度的加工处理?这在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最后,鉴于不同主体对于数据实用价值的认知可能存在差异,“实用价值”在数据登记过程中也难以进行客观判断。
(二)企业信心不足。虽然已有案例确认登记证书具有“初步权利证明”效力,但尚未形成司法共识。一些企业担心遭遇侵权时,登记证书难以发挥实际作用;更多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则担心数据泄露风险,表示核心数据若因登记导致泄露,造成的损失远大于登记可能带来的收益,因此对登记持观望态度。同时,企业普遍对数据知识产权的价值变现预期很低,多数企业认为登记后难以实现价值变现,因而缺乏参与动力。
(三)人才储备不足。安徽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审查业务的人员紧缺,且相关人员缺乏数据技术、数字经济专业背景,复杂数据审查工作需依赖第三方机构。企业层面,以某生物企业为例:该企业虽成立AI实验室负责数据归集与模型构建,但团队主要聚焦研发与生产效率提升,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合规要求、流程细节不熟悉,只能依赖外部机构辅导或投入大量资源开展内部整合。中小企业甚至未设置专门的数据管理岗位,数据梳理与登记申请工作需临时抽调人员完成。合肥市虽然有新安数智等企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从登记到资产化的全流程服务,但在匹配企业多样性需求方面还有待提升。
(四)配套政策不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配套政策仍存在碎片化与滞后性问题。合肥市尚未出台统一的专项奖补政策,相关支持仍依赖各县区分散施策,缺乏统筹协调的制度设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涉及知识产权局、数据资源局等多个主体,而当前合肥市知识产权局与数据资源局在数据交易规则衔接、应用场景拓展等关键环节的联动协作不足,导致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数据交易平台存在机制性脱节,已登记数据难以通过规范化渠道进入市场实现价值流转。该市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针对数据知识产权的质押评估、风险缓释、专项信贷等金融产品体系尚未形成,难以满足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在应用场景拓展方面,合肥市数据知识产权的实践主要集中于质押融资单一领域,在数据交易市场化运作、企业资产负债表入账、证券化融资等多元场景的探索仍显滞后。
三、完善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路径建议
(一)明确登记对象,建立分级登记机制。就合肥而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规范化推进,需以《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为基础,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细则的制定,对“经过处理形成”“具有实用价值”“数据集合”等关键词提供具体认定标准。数据实用价值可依托具备公信力的市场预测报告或已落地的公共服务应用案例提供佐证。基于不同行业的特性差异,登记对象可划分为工业制造、交通运输等类别,针对每一类别的数据特点制定专属登记指南;同时,建立分级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数据应用效果、市场需求调整数据级别,高价值数据可享受更优的政策支持,以此激发企业登记高价值数据的积极性。
(二)多维度强化保障,提升企业参与信心。企业参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积极性,离不开法律保障、安全防护与价值变现等多方面的体系化支撑。法律保障层面,需出台专门的司法保护指引,明确登记证书在相关民事、行政纠纷处理中的初步证据效力,为数据知识产权提供清晰的权利救济路径。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至关重要,需整合知识产权局、数据资源局、金融监管局等多部门执法力量,实现对侵权行为的快速响应与高效处置。安全防护能力的提升是登记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提,应升级登记平台技术底座,依托区块链技术搭建全流程存证溯源系统,确保数据流转过程的可追溯性与不可篡改性;对涉及商业秘密、核心技术的登记数据,需采取严格的脱敏处理措施。当然,价值变现渠道的拓宽是激发企业参与热情的关键。
(三)构建多元人才支撑体系。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高效推进,核心在于专业人才队伍与优质服务机构的双重支撑。专业审查队伍的建设需扩大人员规模,重点吸纳数据技术、知识产权、产业经济等领域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优化队伍的知识结构与专业配比。同时,跨领域专家库的组建不可或缺,需邀请高校学者、行业技术专家、企业骨干等共同参与,为登记审查标准制定、复杂数据认定、争议解决等工作提供专业支撑。此外,常态化的交流培训机制是提升队伍能力的重要途径,需定期组织行业研讨、案例交流会,促进审查人员与专家的深度交流协作;针对中小企业资源有限、专业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政府应尽力提供定向辅导服务,精准解决企业在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四)健全配套政策与协同机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落地见效,离不开完善的配套政策与高效的协同机制作为保障。配套政策的统筹化制定,需出台合肥市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奖补政策,明确补贴适用范围、具体标准、申请条件及审批流程,实现政策支持的规范化、标准化与公平化。同时,应用场景的拓展是释放数据知识产权价值的关键,需积极探索数据资产入表、跨境数据流通、政府购买服务等新兴应用场景;结合合肥市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等支柱产业特色,通过选取重点领域开展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此外,政务数据与企业登记数据的协同共享同样至关重要,需建立安全合规的共享机制,促进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的融合创新,提升数据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
参考文献:
[1]姚佳.数据权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限度——兼具“财产”与“知识”的双重视角[J].数字法治,2025(02):127-135.
[2]孙莹.数据产权登记的基本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25(01):150-169.
[3]刘建臣.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底层逻辑[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06):79-93.
[4]杨东,何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基本逻辑与发展面向[J].行政管理改革,2024(11):44-55.
[5]谭佐财.论数据产权登记的制度构建[J].当代法学,2024(04):86-97.
【课题项目】2025年安徽省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国家级项目: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研究——从合肥试点出发(项目编号:202510357218)
关键词: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合肥;数据要素
引言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核心生产要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作为数据确权的关键环节,在国家数据治理中占据重要地位。安徽省获批第二批全国数据知识产权试点省份,合肥市作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截至2024年底,安徽省发放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104件,合肥市占比超80%左右,成为中部地区的重要样本,其实践中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值得深入研究。
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概念界定与各地试点
(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概念界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产权登记及数据产品登记共同构成了数据确权的完整链条,但三者的侧重点与职能有所不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要由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旨在确认数据处理者在数据集合与产品中投入的智力成果,赋予其排他性使用权,具备行政确认与权利保护的双重属性。数据产权登记多由数据交易所实施,侧重于确立数据本身的财产权利,服务于资产入表与融资。数据产品登记则为数据进入市场流通提供合规凭证,通常以前两种登记为前提。在功能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承担着明确权利边界、促进数据流通交易、辅助政府监管等使命,是激活数据要素市场的重要支撑。
(二)代表性地方制度样态与实践路径。目前,我国多地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并进行了差异化探索。浙江省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覆盖多领域,侧重规模化登记,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以第三方合规核验,登记效率较高;其登记证书作为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的初步证明,应用场景覆盖交易、融资、入表、证券化等。上海试点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价值数据产品,采用“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双轨模式,证书兼具数据产权与知识产权效力,重点推动交易与跨境流通。北京关注技术数据与商业数据,邀请专家参与评估,登记证书在司法审判中可作为关键证据,重视司法与行政保护的衔接。深圳市的登记以企业数据为主,引入第三方审查机制开展实质审查,登记证书是质押融资、资产入表的必要条件,当地积极发展质押融资与数据信托,推出数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
安徽省构建了“顶层设计+专项办法+实操细则+平台支撑”的多层次制度体系。2024年以来,安徽印发系列政策文件,出台《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及配套细则,明确登记范围涵盖“三权”,适用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审查机制上,安徽建立多维度标准体系,不仅核查材料完整性,更聚焦主体合规、数据内容合规等实质性要求,对不同来源数据及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细化审查尺度。
二、合肥试点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问题聚焦
作为安徽省试点的主战场,截至2024年底,合肥市登记数据知识产权涉及40余家市场主体,登记数量呈稳步上升趋势。登记数据的行业分布集中在工业制造、交通运输、知识产权服务等领域;主体类型以企业为主,科研院所、高校与个人占比偏低;企业中,国有企业与中型企业参与度较高,民营企业参与意愿则相对偏低。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暴露出如下主要难题。
(一)登记对象界定模糊。《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是经过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集合。该规定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数据集合的规模没有明确界定——一个数据集合需要达到多大的规模才能进行登记?一些小型但具有独特价值的数据集合是否可以登记?一些规模较大但价值不高的数据集合是否可以登记?其次,经过处理形成的数据集合与未经加工的原始数据存在差异——数据处理到何种程度才能成为登记对象?例如,简单的数据清洗、整理是否属于“经过一定规则处理”?还是需要利用相关技术进行更深度的加工处理?这在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最后,鉴于不同主体对于数据实用价值的认知可能存在差异,“实用价值”在数据登记过程中也难以进行客观判断。
(二)企业信心不足。虽然已有案例确认登记证书具有“初步权利证明”效力,但尚未形成司法共识。一些企业担心遭遇侵权时,登记证书难以发挥实际作用;更多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则担心数据泄露风险,表示核心数据若因登记导致泄露,造成的损失远大于登记可能带来的收益,因此对登记持观望态度。同时,企业普遍对数据知识产权的价值变现预期很低,多数企业认为登记后难以实现价值变现,因而缺乏参与动力。
(三)人才储备不足。安徽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审查业务的人员紧缺,且相关人员缺乏数据技术、数字经济专业背景,复杂数据审查工作需依赖第三方机构。企业层面,以某生物企业为例:该企业虽成立AI实验室负责数据归集与模型构建,但团队主要聚焦研发与生产效率提升,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合规要求、流程细节不熟悉,只能依赖外部机构辅导或投入大量资源开展内部整合。中小企业甚至未设置专门的数据管理岗位,数据梳理与登记申请工作需临时抽调人员完成。合肥市虽然有新安数智等企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从登记到资产化的全流程服务,但在匹配企业多样性需求方面还有待提升。
(四)配套政策不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配套政策仍存在碎片化与滞后性问题。合肥市尚未出台统一的专项奖补政策,相关支持仍依赖各县区分散施策,缺乏统筹协调的制度设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涉及知识产权局、数据资源局等多个主体,而当前合肥市知识产权局与数据资源局在数据交易规则衔接、应用场景拓展等关键环节的联动协作不足,导致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数据交易平台存在机制性脱节,已登记数据难以通过规范化渠道进入市场实现价值流转。该市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针对数据知识产权的质押评估、风险缓释、专项信贷等金融产品体系尚未形成,难以满足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在应用场景拓展方面,合肥市数据知识产权的实践主要集中于质押融资单一领域,在数据交易市场化运作、企业资产负债表入账、证券化融资等多元场景的探索仍显滞后。
三、完善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路径建议
(一)明确登记对象,建立分级登记机制。就合肥而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规范化推进,需以《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为基础,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细则的制定,对“经过处理形成”“具有实用价值”“数据集合”等关键词提供具体认定标准。数据实用价值可依托具备公信力的市场预测报告或已落地的公共服务应用案例提供佐证。基于不同行业的特性差异,登记对象可划分为工业制造、交通运输等类别,针对每一类别的数据特点制定专属登记指南;同时,建立分级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数据应用效果、市场需求调整数据级别,高价值数据可享受更优的政策支持,以此激发企业登记高价值数据的积极性。
(二)多维度强化保障,提升企业参与信心。企业参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积极性,离不开法律保障、安全防护与价值变现等多方面的体系化支撑。法律保障层面,需出台专门的司法保护指引,明确登记证书在相关民事、行政纠纷处理中的初步证据效力,为数据知识产权提供清晰的权利救济路径。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至关重要,需整合知识产权局、数据资源局、金融监管局等多部门执法力量,实现对侵权行为的快速响应与高效处置。安全防护能力的提升是登记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提,应升级登记平台技术底座,依托区块链技术搭建全流程存证溯源系统,确保数据流转过程的可追溯性与不可篡改性;对涉及商业秘密、核心技术的登记数据,需采取严格的脱敏处理措施。当然,价值变现渠道的拓宽是激发企业参与热情的关键。
(三)构建多元人才支撑体系。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高效推进,核心在于专业人才队伍与优质服务机构的双重支撑。专业审查队伍的建设需扩大人员规模,重点吸纳数据技术、知识产权、产业经济等领域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优化队伍的知识结构与专业配比。同时,跨领域专家库的组建不可或缺,需邀请高校学者、行业技术专家、企业骨干等共同参与,为登记审查标准制定、复杂数据认定、争议解决等工作提供专业支撑。此外,常态化的交流培训机制是提升队伍能力的重要途径,需定期组织行业研讨、案例交流会,促进审查人员与专家的深度交流协作;针对中小企业资源有限、专业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政府应尽力提供定向辅导服务,精准解决企业在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四)健全配套政策与协同机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落地见效,离不开完善的配套政策与高效的协同机制作为保障。配套政策的统筹化制定,需出台合肥市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奖补政策,明确补贴适用范围、具体标准、申请条件及审批流程,实现政策支持的规范化、标准化与公平化。同时,应用场景的拓展是释放数据知识产权价值的关键,需积极探索数据资产入表、跨境数据流通、政府购买服务等新兴应用场景;结合合肥市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等支柱产业特色,通过选取重点领域开展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此外,政务数据与企业登记数据的协同共享同样至关重要,需建立安全合规的共享机制,促进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的融合创新,提升数据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
参考文献:
[1]姚佳.数据权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限度——兼具“财产”与“知识”的双重视角[J].数字法治,2025(02):127-135.
[2]孙莹.数据产权登记的基本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25(01):150-169.
[3]刘建臣.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底层逻辑[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06):79-93.
[4]杨东,何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基本逻辑与发展面向[J].行政管理改革,2024(11):44-55.
[5]谭佐财.论数据产权登记的制度构建[J].当代法学,2024(04):86-97.
【课题项目】2025年安徽省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国家级项目: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研究——从合肥试点出发(项目编号:202510357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