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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长江大保护战略下湖北宜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立法完善
文章字数:1623
摘要:在长江大保护战略实施背景下,湖北省宜昌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对践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提升市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从2019年至今,宜昌市政府陆续出台《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等系列地方性政府规范性文件,但在立法效力层级、主体责任界定划分和协同监管机制等方面仍存不足。本文以环境资源法学为视域,以宜昌现有垃圾分类立法实践为基础,旨在为推动宜昌市域环境治理提供可操作的法理支撑。
关键词:长江大保护战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立法体系;监管机制;环境资源法学
现有的宜昌生活垃圾分类办法及实施细则,虽取得一定阶段性效果,但还存在一些阻碍垃圾分类长效化、法治化的短板。
一、宜昌市现行垃圾分类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位阶与效力层级偏低。现阶段宜昌仅依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相较于通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立法位阶、法律效力、执法威慑力和法律权威较低,不足以达到对违法行为有力惩戒的立法目的。同时,垃圾分类工作很多长效制度离不开上层法律授权许可,当前地方人大大多未就垃圾分类作出精细化安排,宜昌目前关于垃圾分类的规章制度未完全形成分明有效的法律体系。
(二)法律责任归属有待明晰。现有法律只规定了对违法违规的管理责任人、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等主体的行政责任追究,但对个人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引导为主,未有严格的处罚条款,缺乏足够威慑。而作为最基层的监督管理员(如专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专职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垃圾分类投放点引导员、志愿者等)在垃圾分类前、中、后阶段具体的职责划分、职责边界以及行为规范尚缺乏细化规定,如未规定小区及商圈垃圾分类投放点早晚开门时间段和关门时段指导员、督导员及引导员桶边值守责任,进而导致部分前述责任人到岗率不高和关门时段“落地包”的问题。
(三)法律监管机制存在缺陷。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涉及街乡、城管、住建、环资、资建、社会力量等多维度,但目前跨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模式尚存在职能职责划分不明晰、权利义务不平衡、监督管理职权重叠、部门联动不足、数字垃圾分类协作便捷化不够、智慧化程度不高、动员社会力量不足的问题(如垃圾分类运营管理平台运行仅停留在相关事项接收与转办层面)。在全程监管链上,立法对分类处置后的收集、运输环节重视不够,对末端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行均无相应的强制性约束条款。
二、完善宜昌市垃圾分类立法建议
(一)提升立法位阶。制定《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强化规范对象和义务主体的责任,提升效力位阶,促进法律实施。
(二)建立统筹联动机制。厘清城管、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职能边界,充分运用大数据建立“非接触式”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鼓励聘请第三方社会力量监督,强化政府、市场、社会高效协同,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三)完善全过程监管制度。通过立法保障分类收运体系和末端处理能力相衔接、相配套、相匹配,配备分类收运车辆、建设匹配的处理设施,建立严禁混收混运的惩处机制,健全层级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评估和积分制管理制度,优化分等级收取垃圾清运费制度。
(四)明确法律责任。在《宜昌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基础上,建立更清晰、更有梯度的处罚标准,明确社区居委会、物业、业主、基层监督人员等各方责任,对故意破坏垃圾分类设施、严重不配合开展垃圾分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管重罚,同时新增或进一步明确现有的奖励(激励)条款。
(五)构建公众参与共治格局。抓住公众盼环保、求生态的法律需求和心理,融合日常巡护垃圾分类社会实践和生态环保知识宣教为一体引导公众自觉参与。
综上所述,通过提升立法位阶、强化统筹联动、完善监管机制、明确法律责任和构建共治格局,宜昌能够真正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和废物资源化,实现垃圾分类立法完善初衷,为长江经济带上其他同类型城市提供更多可借鉴立法经验。
作者单位:三峡大学法学和公共管理学院;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键词:长江大保护战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立法体系;监管机制;环境资源法学
现有的宜昌生活垃圾分类办法及实施细则,虽取得一定阶段性效果,但还存在一些阻碍垃圾分类长效化、法治化的短板。
一、宜昌市现行垃圾分类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位阶与效力层级偏低。现阶段宜昌仅依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相较于通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立法位阶、法律效力、执法威慑力和法律权威较低,不足以达到对违法行为有力惩戒的立法目的。同时,垃圾分类工作很多长效制度离不开上层法律授权许可,当前地方人大大多未就垃圾分类作出精细化安排,宜昌目前关于垃圾分类的规章制度未完全形成分明有效的法律体系。
(二)法律责任归属有待明晰。现有法律只规定了对违法违规的管理责任人、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等主体的行政责任追究,但对个人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引导为主,未有严格的处罚条款,缺乏足够威慑。而作为最基层的监督管理员(如专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专职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垃圾分类投放点引导员、志愿者等)在垃圾分类前、中、后阶段具体的职责划分、职责边界以及行为规范尚缺乏细化规定,如未规定小区及商圈垃圾分类投放点早晚开门时间段和关门时段指导员、督导员及引导员桶边值守责任,进而导致部分前述责任人到岗率不高和关门时段“落地包”的问题。
(三)法律监管机制存在缺陷。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涉及街乡、城管、住建、环资、资建、社会力量等多维度,但目前跨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模式尚存在职能职责划分不明晰、权利义务不平衡、监督管理职权重叠、部门联动不足、数字垃圾分类协作便捷化不够、智慧化程度不高、动员社会力量不足的问题(如垃圾分类运营管理平台运行仅停留在相关事项接收与转办层面)。在全程监管链上,立法对分类处置后的收集、运输环节重视不够,对末端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行均无相应的强制性约束条款。
二、完善宜昌市垃圾分类立法建议
(一)提升立法位阶。制定《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强化规范对象和义务主体的责任,提升效力位阶,促进法律实施。
(二)建立统筹联动机制。厘清城管、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职能边界,充分运用大数据建立“非接触式”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鼓励聘请第三方社会力量监督,强化政府、市场、社会高效协同,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三)完善全过程监管制度。通过立法保障分类收运体系和末端处理能力相衔接、相配套、相匹配,配备分类收运车辆、建设匹配的处理设施,建立严禁混收混运的惩处机制,健全层级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评估和积分制管理制度,优化分等级收取垃圾清运费制度。
(四)明确法律责任。在《宜昌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基础上,建立更清晰、更有梯度的处罚标准,明确社区居委会、物业、业主、基层监督人员等各方责任,对故意破坏垃圾分类设施、严重不配合开展垃圾分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管重罚,同时新增或进一步明确现有的奖励(激励)条款。
(五)构建公众参与共治格局。抓住公众盼环保、求生态的法律需求和心理,融合日常巡护垃圾分类社会实践和生态环保知识宣教为一体引导公众自觉参与。
综上所述,通过提升立法位阶、强化统筹联动、完善监管机制、明确法律责任和构建共治格局,宜昌能够真正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和废物资源化,实现垃圾分类立法完善初衷,为长江经济带上其他同类型城市提供更多可借鉴立法经验。
作者单位:三峡大学法学和公共管理学院;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