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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民族地区基层的治理效能与价值意蕴
文章字数:2964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我国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里程碑,是推进民族地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宣言,为新时代民族地区基层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制度保障和行动指南。
一、明确民族地区基层的发展方向
《促进法》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从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等方面做出系统制度设计,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可操作的民族工作法治框架。
(一)基层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阵地。《促进法》在序言中系统阐释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脉络,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转化为国家意志和法律规范,筑牢了民族工作的政治根基与法理根基。基层社区、乡村、学校、企业是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情感联结、文化交融的核心空间,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生根发芽、浸润人心的土壤,也是将法治要求转化为群众自觉行动的关键场域。唯有立足基层,才能让共同体意识从理论层面走向实践层面、从政策倡导走向全民共识。
(二)基层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实践场域。法律明确“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核心原则,厘清了基层治理的权责边界、行为准则和工作路径,破解了以往基层民族工作“无据可依、尺度难把握”的痛点难点。面对民族事务的复杂性、群众性、地域性特点,法律为基层干部开展工作提供了清晰标尺,让处理民族关系、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团结创建等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从经验型向法治型转变。
(三)基层是检验法律实效的衡量标尺。法律的实施效果最终要由基层群众评判,治理效能最终要体现在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上。《促进法》的各项制度设计,最终都要在乡村振兴、社区治理、校园建设、民生保障等基层场景中落地见效。基层群众的认同度、参与度、满意度,既是衡量法律实施质量的核心标准,也是推动法律完善优化的实践依据。
二、为法治力量赋能基层治理提供实践路径
《促进法》在民族地区基层的治理效能,本质上是法治力量向治理末梢延伸、法治思维融入治理全过程、法治规范转化为治理行动的实践过程。
(一)以文化浸润深化认同,铸牢精神家园的思想根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和文化基础。《促进法》第二章作出专项规制,明确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各族群众坚定“五个认同”,常态化开展“五史”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为基层精神家园建设划定了法治方向、提供了刚性支撑。在基层实践中,法治力量的嵌入改变了以往精神家园建设“软约束、弱落地”的局面,实现了从“单向灌输”到“双向互动”、从“零散开展”到“系统推进”的转变。同时,《促进法》明确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压实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在教材编写、教育教学中的主体责任,推动共同体意识教育从娃娃抓起、从校园延伸,让各族学生在文化浸润中增进认同,形成同心同向的思想合力。
(二)以互嵌互融增进共情,构建交往交流交融的和谐格局。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必由之路。《促进法》第三章聚焦互嵌式发展,对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促进人口流动融居、搭建多元交融平台等作出明确规定,着力打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基层治理的核心效能,集中体现在互嵌式社区建设与各族群众深度融合上。《促进法》通过制度保障,破除地域、身份、文化壁垒,保障跨区域就业创业、双向招生、文旅交流等合法权益,让各族群众在生产生活、求学就业、文化娱乐中拉近距离、增进感情。
(三)以成果共享夯实根基,激活共同繁荣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也是基层治理的核心目标。《促进法》第四章围绕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作出系统设计,明确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民族地区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等帮扶机制,为民族地区基层发展注入法治动能。在基层实践中,《促进法》将发展与团结深度绑定,通过法治保障政策落地、资源倾斜、权益维护,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群众。
三、推动法治精神与共同体理念在基层实践中的双向融通
《促进法》在民族地区基层的实施,不仅释放出看得见的治理效能,更蕴含着深层的价值内核,实现了法治精神与共同体理念的有机统一,彰显了中国特色民族事务治理的制度优势与价值追求。
(一)在共同性与差异性的辩证统一中坚守正确治理方向。法律始终坚守“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辩证原则,既守住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根”与“魂”,又呵护各民族特色文化的“美”与“韵”,实现了“同”与“异”的有机平衡。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方面,既明确全面普及的法定要求,又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权利;在文化建设方面,既强调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均为中华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着力推动中华文化认同的构建,又充分尊重民族文化差异,鼓励各民族特色文化的传承发展。这一价值取向,让基层治理既不偏离共同体主线,又贴合民族地区实际,实现团结与包容的双向共赢。
(二)在政治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中彰显治理初心使命。《促进法》充分彰显政治性与人民性的深度融合,是党领导民族工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法治体现。一方面,法律明确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十二个必须”贯穿全篇,牢牢把握民族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构建起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另一方面,法律始终聚焦各族群众急难愁盼,把保障民生、维护权益、促进公平作为核心要义,用法治守护群众美好生活,让基层治理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三)在刚性与柔性的有机融合中提升治理温度。作为一部典型的促进型立法,《促进法》实现了刚性约束与柔性引导的完美融合,契合基层治理的特点规律。《促进法》的刚性体现在底线红线不可触碰,明确禁止民族歧视、压迫,严惩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划定了基层治理的法治底线,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与尊严;同时,柔性则体现在“促进”的立法定位,以提倡、激励、服务、引导为核心,通过政策扶持、表彰激励、宣传引导等方式,鼓励全社会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变强制管理为主动践行,让法治精神真正融入基层群众的日常生活。
四、结语
《促进法》以法治之力守护民族团结之根、凝聚民族复兴之力,在民族地区基层治理中兼具制度赋能、实践引领、价值塑造的多重功能。新时代新征程上,唯有持续推动《促进法》在基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把法治优势转化为团结动能、发展势能,才能不断夯实民族地区基层治理根基,汇聚起各族人民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磅礴力量。
课题项目:本文系自治区社科基金·新时
代党的治疆方略研究专项项目《新疆跨境安全风险与稳边固边能力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3VZJ005),自治区社科联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课题《新疆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调查研究》(项目编号:25ZJFLY09),2024年度自治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揭榜挂帅”项目《“数智化”背景下新疆中高职学校思政课面临的挑战与对策研究》(项目编
号:2024JBGYB013)的阶段性成果。
一、明确民族地区基层的发展方向
《促进法》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从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等方面做出系统制度设计,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可操作的民族工作法治框架。
(一)基层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阵地。《促进法》在序言中系统阐释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脉络,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转化为国家意志和法律规范,筑牢了民族工作的政治根基与法理根基。基层社区、乡村、学校、企业是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情感联结、文化交融的核心空间,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生根发芽、浸润人心的土壤,也是将法治要求转化为群众自觉行动的关键场域。唯有立足基层,才能让共同体意识从理论层面走向实践层面、从政策倡导走向全民共识。
(二)基层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实践场域。法律明确“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核心原则,厘清了基层治理的权责边界、行为准则和工作路径,破解了以往基层民族工作“无据可依、尺度难把握”的痛点难点。面对民族事务的复杂性、群众性、地域性特点,法律为基层干部开展工作提供了清晰标尺,让处理民族关系、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团结创建等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从经验型向法治型转变。
(三)基层是检验法律实效的衡量标尺。法律的实施效果最终要由基层群众评判,治理效能最终要体现在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上。《促进法》的各项制度设计,最终都要在乡村振兴、社区治理、校园建设、民生保障等基层场景中落地见效。基层群众的认同度、参与度、满意度,既是衡量法律实施质量的核心标准,也是推动法律完善优化的实践依据。
二、为法治力量赋能基层治理提供实践路径
《促进法》在民族地区基层的治理效能,本质上是法治力量向治理末梢延伸、法治思维融入治理全过程、法治规范转化为治理行动的实践过程。
(一)以文化浸润深化认同,铸牢精神家园的思想根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和文化基础。《促进法》第二章作出专项规制,明确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各族群众坚定“五个认同”,常态化开展“五史”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为基层精神家园建设划定了法治方向、提供了刚性支撑。在基层实践中,法治力量的嵌入改变了以往精神家园建设“软约束、弱落地”的局面,实现了从“单向灌输”到“双向互动”、从“零散开展”到“系统推进”的转变。同时,《促进法》明确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压实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在教材编写、教育教学中的主体责任,推动共同体意识教育从娃娃抓起、从校园延伸,让各族学生在文化浸润中增进认同,形成同心同向的思想合力。
(二)以互嵌互融增进共情,构建交往交流交融的和谐格局。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必由之路。《促进法》第三章聚焦互嵌式发展,对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促进人口流动融居、搭建多元交融平台等作出明确规定,着力打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基层治理的核心效能,集中体现在互嵌式社区建设与各族群众深度融合上。《促进法》通过制度保障,破除地域、身份、文化壁垒,保障跨区域就业创业、双向招生、文旅交流等合法权益,让各族群众在生产生活、求学就业、文化娱乐中拉近距离、增进感情。
(三)以成果共享夯实根基,激活共同繁荣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也是基层治理的核心目标。《促进法》第四章围绕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作出系统设计,明确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民族地区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等帮扶机制,为民族地区基层发展注入法治动能。在基层实践中,《促进法》将发展与团结深度绑定,通过法治保障政策落地、资源倾斜、权益维护,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群众。
三、推动法治精神与共同体理念在基层实践中的双向融通
《促进法》在民族地区基层的实施,不仅释放出看得见的治理效能,更蕴含着深层的价值内核,实现了法治精神与共同体理念的有机统一,彰显了中国特色民族事务治理的制度优势与价值追求。
(一)在共同性与差异性的辩证统一中坚守正确治理方向。法律始终坚守“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辩证原则,既守住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根”与“魂”,又呵护各民族特色文化的“美”与“韵”,实现了“同”与“异”的有机平衡。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方面,既明确全面普及的法定要求,又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权利;在文化建设方面,既强调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均为中华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着力推动中华文化认同的构建,又充分尊重民族文化差异,鼓励各民族特色文化的传承发展。这一价值取向,让基层治理既不偏离共同体主线,又贴合民族地区实际,实现团结与包容的双向共赢。
(二)在政治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中彰显治理初心使命。《促进法》充分彰显政治性与人民性的深度融合,是党领导民族工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法治体现。一方面,法律明确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十二个必须”贯穿全篇,牢牢把握民族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构建起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另一方面,法律始终聚焦各族群众急难愁盼,把保障民生、维护权益、促进公平作为核心要义,用法治守护群众美好生活,让基层治理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三)在刚性与柔性的有机融合中提升治理温度。作为一部典型的促进型立法,《促进法》实现了刚性约束与柔性引导的完美融合,契合基层治理的特点规律。《促进法》的刚性体现在底线红线不可触碰,明确禁止民族歧视、压迫,严惩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划定了基层治理的法治底线,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与尊严;同时,柔性则体现在“促进”的立法定位,以提倡、激励、服务、引导为核心,通过政策扶持、表彰激励、宣传引导等方式,鼓励全社会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变强制管理为主动践行,让法治精神真正融入基层群众的日常生活。
四、结语
《促进法》以法治之力守护民族团结之根、凝聚民族复兴之力,在民族地区基层治理中兼具制度赋能、实践引领、价值塑造的多重功能。新时代新征程上,唯有持续推动《促进法》在基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把法治优势转化为团结动能、发展势能,才能不断夯实民族地区基层治理根基,汇聚起各族人民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磅礴力量。
课题项目:本文系自治区社科基金·新时
代党的治疆方略研究专项项目《新疆跨境安全风险与稳边固边能力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3VZJ005),自治区社科联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课题《新疆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调查研究》(项目编号:25ZJFLY09),2024年度自治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揭榜挂帅”项目《“数智化”背景下新疆中高职学校思政课面临的挑战与对策研究》(项目编
号:2024JBGYB01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