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师生共创2.0: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政策的武大实践与法理突破
文章字数:5446
摘要:针对我国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处置权受限、激励性不足、转化效率不高的困境,立足武汉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践,从实践路径、法理突破与制度创新展开研究。武汉大学以破解师生共创转化困境为目标,构建所有权与长期使用权双轨并行的赋权机制,设计全过程管理流程,通过阶梯式收益分配、尽职免责条款激发转化动力。双轨机制兼顾法规要求与实践需求,分类施策解决混合所有制权责模糊问题。该改革为同类高校提供可操作样本,助力破解赋权改革共性问题。
关键词: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科技成果转化
职务科技成果是科研人员执行高校任务或主要利用高校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涵盖专利、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等多种形态[1]。长期以来,我国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因受制于国有资产属性,面临处置权受限、激励性不足、转化效率不高的困境——高校作为成果所有权人,需经多重审批才能推进转化,而科研人员仅能获得事后奖励,缺乏对成果转化的主导权与长期激励,导致大量科技成果闲置,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为破解这一难题,国家层面逐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从2011年“科技成果三权(处置权、收益权、使用权)下放”试点[2],到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赋予高校自主转化权,再到2020 年科技部等九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改革方向从单位主导转向科研人员参与,核心逻辑是通过产权激励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积极性。在此背景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成为改革关键举措,其本质是高校通过协议约定,将职务科技成果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以下简称“完成人”),实现产权激励前置化、转化决策自主化、收益分配市场化,进而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武汉大学作为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2025年出台的《武汉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武大细则》),既响应了国家深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要求,又针对科研团队转化需求,设计了所有权与长期使用权并行的差异化赋权机制及全链条管理流程。国内学界对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研究已形成多维度探索,主要聚焦在三个方面。一是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困境与路径研究[3][4];二是法律与制度视角的权属分析和法规体系研究[5][6];三是高校差异化实践研究[7][8]。研究武汉大学赋权改革的实践路径与制度创新,一方面可丰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微观实证研究,为同类高校提供可操作的改革样本;另一方面能为破解赋权改革中的“权责配置模糊”“国有资产监管与激励平衡”等共性问题提供思路,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完善。
一、武汉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实践路径
(一)锚定目标,破解师生共创转化困境
武汉大学赋权改革的政策设计并非简单响应国家试点要求,而是基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痛点展开。在高校科技创新体系中,师生共创团队作为成果产出与转化的核心,常陷入创新易而转化难的困境:一是权属决策效率低下,传统模式下职务科技成果处置需经备案、多级审批等流程,师生团队对市场机遇的响应滞后,尤其学生群体因身份流动性强、决策权分散,难以快速推动成果落地;二是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固化,师生团队内部收益分配规则模糊,学生作为核心参与者的权益常被忽视,且奖励金额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削弱了长期转化动力;三是风险承担与容错机制缺失,师生共创项目多处于早期研发阶段,市场前景不确定性高,师生担心转化失败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倾向于选择保守转化或不转化。
《武大细则》的设计逻辑紧扣上述痛点,以“转化为核心、赋权为手段”构建赋权机制。
在权属决策层面,明确赋权对象为“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要求团队成员协商一致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费用分担等事项,将师生共创团队的内部自治权纳入制度化轨道,解决传统模式下学生参与决策难、意见表达渠道不畅的问题。同时,所有权赋权模式允许师生团队自主选择转化方式,通过简化流程赋予师生直接控制权,匹配市场快速响应需求。
在激励机制层面,通过“基础比例+动态调整”进行收益分配,兼顾学校与科研团队的利益。基础分配比例上,学校原则上保留 30% 所有权权益,具体比例可依实际协商,为收益分配提供了弹性空间。收益分配采用阶梯式奖励:收益在500万元以内团队占比70%,500万元到2000万元之间团队占比75%,2000万元以上提升至80%,形成收益越高、奖励越优的正向激励。为突破传统薪酬限制,明确奖励金额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总量限制,保障科研团队收益,激发转化积极性。
在风险容错层面,“先用后转”“长期使用权赋权”的柔性模式减少师生风险顾虑。一方面,对前期已启动转化的项目,允许通过协商选择所有权或使用权赋权,降低初期转化成本。另一方面,针对师生共创项目孵化周期长的特点,长期使用权赋权设置5年初始时限及最长10年延长期,提供充足试错空间。此外,明确尽职免责条款,对履行规范程序的转化项目免除因市场风险导致的资产减值责任,解除师生团队的后顾之忧。
这种以师生共创为核心的设计,既回应了国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的改革要求,更通过权属让渡、收益倾斜、风险共担的制度创新,将师生团队从被动执行者转变为主动决策者,为助力缓解高校科技成果重研发、轻转化的现象,提供了有益的实践参考方向。
(二)双轨并行,畅通师生共创转化路径
武汉大学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中构建了所有权与使用权双轨并行的赋权机制,通过差异化设计满足不同成果转化需求。
所有权赋权模式核心在于将职务科技成果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赋予完成人,完成人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约定收益分配、决策机制及费用分担等事项。学校原则上保留30%初始所有权权益。赋权时限内完成人可自主选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转化方式,无需重复审批,若按期完成转化则按约定分配收益,未完成则需退回所有权。该模式针对已具备明确转化路径的项目,还可根据概念验证、中试放大、产业化等不同转化阶段设定差异化权益比例,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实施,赋予科研团队更大转化自主权。
长期使用权赋权模式则聚焦于将成果使用权长期赋予完成人,完成人需提交转化实施方案,可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实施转化,享有转化推广、协商谈判、许可使用等权利,但涉及所有权转让或作价投资时需另行签署合同。学校通过“先用后转”和“长期使用权+收益分成”模式降低初期转化风险,首次赋权时限原则上为5年,在转化进展良好情况下可延长至10年。该模式保留学校所有权,重点解决早期成果孵化周期长的问题,允许完成人在使用权范围内灵活推进转化,同时通过收益分成机制平衡学校与科研团队利益。
两种模式的差异化设计体现在权利性质、适用场景与风险分担三个维度。所有权赋权强调权属转移,适用于应用前景明朗、转化意愿强烈的成果,通过明确的权益比例和时限要求激励快速转化。长期使用权赋权侧重权利分离,适用于需长期孵化的早期成果,通过弹性时限和分步转化降低科研团队风险。双轨机制既保障了学校在重大成果转化中的权益,又通过分类施策赋予科研人员充分自主权,形成成熟成果快速转化、潜力成果持续孵化的差异化推进路径。
(三)规范流程,保障师生共创成果落地
为避免赋权改革中授权与管理失衡,出现重授权、轻管理的现象,武汉大学构建了“申请—审核—审批—公示—签约—实施”的六步全链条流程,既保障师生转化自主权,又强化过程规范管理。
申请环节要求由完成人指定代表提交申请材料,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全面覆盖赋权与转化的核心要素,包括赋权方案、转化方案等。其中,赋权方案需清晰界定拟赋权科技成果的具体内容,比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及权属划分比例;转化方案应包含对成果应用前景的市场分析、具体实施路径规划等内容,以体现转化的可行性与针对性。
审核与审批环节采用分层决策机制,以平衡转化效率与合规性。首先,申请材料由完成人所属单位如学院、实验室等核查基本信息;经完成人所属单位同意后,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科转技转中心”)初审,由中心主任办公会开展专业审核。审核结束后,根据项目路径选择以及成果评价价值度提交分层决策,由科转技转中心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以确保决策科学性。
公示与签约环节注重信息公开机制。科转技转中心在一定范围内依照法规将赋权项目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与完成人签订赋权试点协议与学校权益保障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学校将后续阶段对确定为赋权改革的项目给予政策、资金和专业服务上的优先支持;团队需按协议推进转化工作,每年提交《成果转化进展报告》,未履行约定义务的需退回赋权成果。
实施与监管环节建立动态跟踪机制。科转技转中心依托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构建赋权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库,相关责任单位可接入系统,实时监测股权变动、收益分配等关键节点,提升管理效率。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作价入股企业进行估值跟踪,并制定股权退出触发条件,包括企业连续2年亏损、技术迭代风险等情形,若触发条件,学校可按协议回购团队权益,避免国有资产长期闲置。同时,为防范“占权不转化”现象,武汉大学设置转化时限约束,签约后3年内还未开展转化的,原则上应将成果无偿退回学校,既为师生转化工作预留合理周期,又通过刚性约束推动赋权成果落地。
二、武汉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政策的法理突破与制度创新
(一)合规设计,突破成果赋权法理困境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在推进中面临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挑战。相关研究指出,传统模式通过分割确权实现所有权共有,可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职务发明归属单位的规定存在冲突,同时因权利主体多元导致决策效率降低、权责划分模糊等问题[2]。武汉大学通过机制设计的调整,形成了兼顾法律合规与实践效能的解决方案。
在合法性层面,武汉大学构建了所有权赋权与长期使用权赋权并行的双轨机制。所有权赋权模式下,学校按照一定原则与完成人确定权属比例。这种按份共有的设计,既符合物权制度中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权利的规定,又避免了固定比例分割可能引发的法律争议。长期使用权赋权模式则聚焦用益权能的分离,在不转移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完成人转化推广、许可使用等权利,为早期成果孵化提供了法律空间,也回应了成果转化中不得变更权属的要求。
在合理性层面,武汉大学通过决策机制优化与风险权责平衡化解了混合所有制的固有问题。针对高校多级审批繁琐的情况,将转化决策权交由科研团队,无需逐级审批,同时要求团队协商约定内部收益分配、费用分担等事项,通过集体决策降低个体决策风险。为缓解科研人员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制度中设置尽职免责条款,从规则上减少转化顾虑。
(二)分类施策,创新成果赋权转化制度
武汉大学的制度设计体现出权利配置弹性化、转化流程分层化与激励机制动态化的特点。
权利配置方面,突破单一所有权让渡或固定比例分割的局限,形成适配不同成果类型的路径。这种分类施策避免了固定模式对不同转化需求的适配不足。
转化流程与激励机制方面,通过分层决策与动态奖励提升效率与动力。流程上,根据项目价值实施差异化审批,平衡效率与合规。激励上,采用阶梯式收益分配,并明确奖励金额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较固定比例分配更能激发高价值成果转化动力。
此外,制度中注重师生共创的权益保障,要求团队申请时协商约定内部收益分配。这一设计强化了师生协作中的权益平衡,避免仅聚焦科研人员个体权益的单一导向,为成果转化注入多元主体协同动力。
总体而言,武汉大学的赋权政策通过法理层面的机制调整与制度层面的设计,形成了适配不同成果类型的转化路径,为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提供了实践参考。
三、结语
武汉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探索,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以师生共创为核心、以分类赋权为路径”的实践样本。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差异化权利配置适配不同成果的转化需求,同时突破了传统科研人员个体激励的局限,为多元主体协同转化注入了新动力,通过分层决策流程与动态监测机制,实现了转化效率与合规性的统一。
不过,这一改革仍面临需要持续探索的现实问题。由于方案实施时间较短,长期转化效率、师生权益平衡等实践成效尚需时间检验;学生贡献认定标准、毕业权益延续规则等细节有待进一步明确,以避免潜在的利益争议;尽职免责的量化标准、权属调整的实操流程等问题,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磨合优化。
总体而言,武汉大学的改革探索为高校赋权提供了配置弹性、激励充分、监管有序的思路,但其深层价值仍需在实践中持续挖掘,为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创新贡献更多可复制的经验。
参考文献:
[1]康治平,付媛,唐旭,等.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路径探究[J].中国科技论坛,2022(03):17-24.
[2]王影航.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困境与出路[J].法学评论,2020,38(02):68-78.
[3]张丁,张静园.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难点与对策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23,43(01):36-42.
[4]张岭,李怡欢,李冬冬.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困境与对策研究[J].科学学研究,2023,41(04):679-687.
[5]张栋,薛澜,梁正,等.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全方位法规体系协调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24,41(15):1-11.
[6]程行坤.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公私法协同路径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23,40(05):107-117.
[7]钟育虹,李丽萍,刘巧玲,等.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实施路径研究——基于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的案例分析[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25,46(08):78-82.
[8]石文峰,李玲玉,彭帅星,等.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政策演变及措施研究——以山东理工大学为例[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0(03):29-35.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关键词: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科技成果转化
职务科技成果是科研人员执行高校任务或主要利用高校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涵盖专利、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等多种形态[1]。长期以来,我国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因受制于国有资产属性,面临处置权受限、激励性不足、转化效率不高的困境——高校作为成果所有权人,需经多重审批才能推进转化,而科研人员仅能获得事后奖励,缺乏对成果转化的主导权与长期激励,导致大量科技成果闲置,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为破解这一难题,国家层面逐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从2011年“科技成果三权(处置权、收益权、使用权)下放”试点[2],到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赋予高校自主转化权,再到2020 年科技部等九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改革方向从单位主导转向科研人员参与,核心逻辑是通过产权激励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积极性。在此背景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成为改革关键举措,其本质是高校通过协议约定,将职务科技成果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以下简称“完成人”),实现产权激励前置化、转化决策自主化、收益分配市场化,进而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武汉大学作为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2025年出台的《武汉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武大细则》),既响应了国家深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要求,又针对科研团队转化需求,设计了所有权与长期使用权并行的差异化赋权机制及全链条管理流程。国内学界对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研究已形成多维度探索,主要聚焦在三个方面。一是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困境与路径研究[3][4];二是法律与制度视角的权属分析和法规体系研究[5][6];三是高校差异化实践研究[7][8]。研究武汉大学赋权改革的实践路径与制度创新,一方面可丰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微观实证研究,为同类高校提供可操作的改革样本;另一方面能为破解赋权改革中的“权责配置模糊”“国有资产监管与激励平衡”等共性问题提供思路,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完善。
一、武汉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实践路径
(一)锚定目标,破解师生共创转化困境
武汉大学赋权改革的政策设计并非简单响应国家试点要求,而是基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痛点展开。在高校科技创新体系中,师生共创团队作为成果产出与转化的核心,常陷入创新易而转化难的困境:一是权属决策效率低下,传统模式下职务科技成果处置需经备案、多级审批等流程,师生团队对市场机遇的响应滞后,尤其学生群体因身份流动性强、决策权分散,难以快速推动成果落地;二是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固化,师生团队内部收益分配规则模糊,学生作为核心参与者的权益常被忽视,且奖励金额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削弱了长期转化动力;三是风险承担与容错机制缺失,师生共创项目多处于早期研发阶段,市场前景不确定性高,师生担心转化失败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倾向于选择保守转化或不转化。
《武大细则》的设计逻辑紧扣上述痛点,以“转化为核心、赋权为手段”构建赋权机制。
在权属决策层面,明确赋权对象为“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要求团队成员协商一致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费用分担等事项,将师生共创团队的内部自治权纳入制度化轨道,解决传统模式下学生参与决策难、意见表达渠道不畅的问题。同时,所有权赋权模式允许师生团队自主选择转化方式,通过简化流程赋予师生直接控制权,匹配市场快速响应需求。
在激励机制层面,通过“基础比例+动态调整”进行收益分配,兼顾学校与科研团队的利益。基础分配比例上,学校原则上保留 30% 所有权权益,具体比例可依实际协商,为收益分配提供了弹性空间。收益分配采用阶梯式奖励:收益在500万元以内团队占比70%,500万元到2000万元之间团队占比75%,2000万元以上提升至80%,形成收益越高、奖励越优的正向激励。为突破传统薪酬限制,明确奖励金额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总量限制,保障科研团队收益,激发转化积极性。
在风险容错层面,“先用后转”“长期使用权赋权”的柔性模式减少师生风险顾虑。一方面,对前期已启动转化的项目,允许通过协商选择所有权或使用权赋权,降低初期转化成本。另一方面,针对师生共创项目孵化周期长的特点,长期使用权赋权设置5年初始时限及最长10年延长期,提供充足试错空间。此外,明确尽职免责条款,对履行规范程序的转化项目免除因市场风险导致的资产减值责任,解除师生团队的后顾之忧。
这种以师生共创为核心的设计,既回应了国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的改革要求,更通过权属让渡、收益倾斜、风险共担的制度创新,将师生团队从被动执行者转变为主动决策者,为助力缓解高校科技成果重研发、轻转化的现象,提供了有益的实践参考方向。
(二)双轨并行,畅通师生共创转化路径
武汉大学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中构建了所有权与使用权双轨并行的赋权机制,通过差异化设计满足不同成果转化需求。
所有权赋权模式核心在于将职务科技成果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赋予完成人,完成人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约定收益分配、决策机制及费用分担等事项。学校原则上保留30%初始所有权权益。赋权时限内完成人可自主选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转化方式,无需重复审批,若按期完成转化则按约定分配收益,未完成则需退回所有权。该模式针对已具备明确转化路径的项目,还可根据概念验证、中试放大、产业化等不同转化阶段设定差异化权益比例,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实施,赋予科研团队更大转化自主权。
长期使用权赋权模式则聚焦于将成果使用权长期赋予完成人,完成人需提交转化实施方案,可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实施转化,享有转化推广、协商谈判、许可使用等权利,但涉及所有权转让或作价投资时需另行签署合同。学校通过“先用后转”和“长期使用权+收益分成”模式降低初期转化风险,首次赋权时限原则上为5年,在转化进展良好情况下可延长至10年。该模式保留学校所有权,重点解决早期成果孵化周期长的问题,允许完成人在使用权范围内灵活推进转化,同时通过收益分成机制平衡学校与科研团队利益。
两种模式的差异化设计体现在权利性质、适用场景与风险分担三个维度。所有权赋权强调权属转移,适用于应用前景明朗、转化意愿强烈的成果,通过明确的权益比例和时限要求激励快速转化。长期使用权赋权侧重权利分离,适用于需长期孵化的早期成果,通过弹性时限和分步转化降低科研团队风险。双轨机制既保障了学校在重大成果转化中的权益,又通过分类施策赋予科研人员充分自主权,形成成熟成果快速转化、潜力成果持续孵化的差异化推进路径。
(三)规范流程,保障师生共创成果落地
为避免赋权改革中授权与管理失衡,出现重授权、轻管理的现象,武汉大学构建了“申请—审核—审批—公示—签约—实施”的六步全链条流程,既保障师生转化自主权,又强化过程规范管理。
申请环节要求由完成人指定代表提交申请材料,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全面覆盖赋权与转化的核心要素,包括赋权方案、转化方案等。其中,赋权方案需清晰界定拟赋权科技成果的具体内容,比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及权属划分比例;转化方案应包含对成果应用前景的市场分析、具体实施路径规划等内容,以体现转化的可行性与针对性。
审核与审批环节采用分层决策机制,以平衡转化效率与合规性。首先,申请材料由完成人所属单位如学院、实验室等核查基本信息;经完成人所属单位同意后,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科转技转中心”)初审,由中心主任办公会开展专业审核。审核结束后,根据项目路径选择以及成果评价价值度提交分层决策,由科转技转中心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以确保决策科学性。
公示与签约环节注重信息公开机制。科转技转中心在一定范围内依照法规将赋权项目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与完成人签订赋权试点协议与学校权益保障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学校将后续阶段对确定为赋权改革的项目给予政策、资金和专业服务上的优先支持;团队需按协议推进转化工作,每年提交《成果转化进展报告》,未履行约定义务的需退回赋权成果。
实施与监管环节建立动态跟踪机制。科转技转中心依托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构建赋权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库,相关责任单位可接入系统,实时监测股权变动、收益分配等关键节点,提升管理效率。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作价入股企业进行估值跟踪,并制定股权退出触发条件,包括企业连续2年亏损、技术迭代风险等情形,若触发条件,学校可按协议回购团队权益,避免国有资产长期闲置。同时,为防范“占权不转化”现象,武汉大学设置转化时限约束,签约后3年内还未开展转化的,原则上应将成果无偿退回学校,既为师生转化工作预留合理周期,又通过刚性约束推动赋权成果落地。
二、武汉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政策的法理突破与制度创新
(一)合规设计,突破成果赋权法理困境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在推进中面临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挑战。相关研究指出,传统模式通过分割确权实现所有权共有,可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职务发明归属单位的规定存在冲突,同时因权利主体多元导致决策效率降低、权责划分模糊等问题[2]。武汉大学通过机制设计的调整,形成了兼顾法律合规与实践效能的解决方案。
在合法性层面,武汉大学构建了所有权赋权与长期使用权赋权并行的双轨机制。所有权赋权模式下,学校按照一定原则与完成人确定权属比例。这种按份共有的设计,既符合物权制度中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权利的规定,又避免了固定比例分割可能引发的法律争议。长期使用权赋权模式则聚焦用益权能的分离,在不转移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完成人转化推广、许可使用等权利,为早期成果孵化提供了法律空间,也回应了成果转化中不得变更权属的要求。
在合理性层面,武汉大学通过决策机制优化与风险权责平衡化解了混合所有制的固有问题。针对高校多级审批繁琐的情况,将转化决策权交由科研团队,无需逐级审批,同时要求团队协商约定内部收益分配、费用分担等事项,通过集体决策降低个体决策风险。为缓解科研人员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制度中设置尽职免责条款,从规则上减少转化顾虑。
(二)分类施策,创新成果赋权转化制度
武汉大学的制度设计体现出权利配置弹性化、转化流程分层化与激励机制动态化的特点。
权利配置方面,突破单一所有权让渡或固定比例分割的局限,形成适配不同成果类型的路径。这种分类施策避免了固定模式对不同转化需求的适配不足。
转化流程与激励机制方面,通过分层决策与动态奖励提升效率与动力。流程上,根据项目价值实施差异化审批,平衡效率与合规。激励上,采用阶梯式收益分配,并明确奖励金额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较固定比例分配更能激发高价值成果转化动力。
此外,制度中注重师生共创的权益保障,要求团队申请时协商约定内部收益分配。这一设计强化了师生协作中的权益平衡,避免仅聚焦科研人员个体权益的单一导向,为成果转化注入多元主体协同动力。
总体而言,武汉大学的赋权政策通过法理层面的机制调整与制度层面的设计,形成了适配不同成果类型的转化路径,为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提供了实践参考。
三、结语
武汉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探索,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以师生共创为核心、以分类赋权为路径”的实践样本。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差异化权利配置适配不同成果的转化需求,同时突破了传统科研人员个体激励的局限,为多元主体协同转化注入了新动力,通过分层决策流程与动态监测机制,实现了转化效率与合规性的统一。
不过,这一改革仍面临需要持续探索的现实问题。由于方案实施时间较短,长期转化效率、师生权益平衡等实践成效尚需时间检验;学生贡献认定标准、毕业权益延续规则等细节有待进一步明确,以避免潜在的利益争议;尽职免责的量化标准、权属调整的实操流程等问题,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磨合优化。
总体而言,武汉大学的改革探索为高校赋权提供了配置弹性、激励充分、监管有序的思路,但其深层价值仍需在实践中持续挖掘,为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创新贡献更多可复制的经验。
参考文献:
[1]康治平,付媛,唐旭,等.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路径探究[J].中国科技论坛,2022(03):17-24.
[2]王影航.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困境与出路[J].法学评论,2020,38(02):68-78.
[3]张丁,张静园.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难点与对策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23,43(01):36-42.
[4]张岭,李怡欢,李冬冬.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困境与对策研究[J].科学学研究,2023,41(04):679-687.
[5]张栋,薛澜,梁正,等.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全方位法规体系协调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24,41(15):1-11.
[6]程行坤.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公私法协同路径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23,40(05):107-117.
[7]钟育虹,李丽萍,刘巧玲,等.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实施路径研究——基于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的案例分析[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25,46(08):78-82.
[8]石文峰,李玲玉,彭帅星,等.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政策演变及措施研究——以山东理工大学为例[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0(03):29-35.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