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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机理、困境与优化路径
高昊1 徐晓文2
文章字数:2580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数字乡村作为数字中国建设的核心场域,其治理效能提升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关键支撑。当前,数字技术正通过平台化、智能化手段重塑乡村治理形态,但实践中仍面临基础设施失衡、主体参与断层、制度衔接不畅等多重挑战。结合当下乡村治理实践,剖析当前实践困境;从技术适配、制度创新、主体协同层面提出优化路径,旨在为推动“数字治理”向“数字共治”转型、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
  “数字乡村”已成为国家战略范畴推进乡村振兴的关键抓手,党的二十大把“数字中国”建设归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范围,明确强调要“推动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城乡要素顺畅流动”,在乡村治理中的应用价值正日益凸显。我国乡村幅员辽阔、发展不匹配,部分地方仍面临数字基础设施覆盖欠缺、村民数字素养不达标、技术应用和乡村实际相脱节等问题,导致数字技术赋能的效果未能充分释放出来,甚至产生“数字悬浮”等治理脱离常轨的现象,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的实践障碍并探索改进途径,成为适应时代需求、摆脱乡村治理困境的关键。
   一、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的实践困境
  (一)基础设施薄弱:城乡数字鸿沟制约技术落地
  数字基础设施是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的“硬件依靠”,现阶段我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突出进展,但跟城镇相比,明显存在一定差距,城乡数字鸿沟成了阻止技术落地的首要壁垒,从硬件装备的角度看,农村地区数字终端设备的普及程度以及质量有待增强。部分低收入村民家庭至今未配备智能手机、电脑等数字终端,难以进入数字治理体系;乡村基层组织的数字设备老化问题十分明显,像村委会用的电脑大多是老款机型,很难支撑大数据分析、视频会议等复杂数字应用的开展,数据平台整合程度低也是关键问题,现阶段乡村出现“多平台并行”现象,如政务服务平台、农业服务平台、综治管理平台是不同部门分别搭建的,数据标准不契合、接口不贯通,造就“数据孤岛”情形,导致治理资源出现分散现象,难以达成协同治理。
  (二)主体参与失衡:“数字悬浮”现象加剧治理排斥
  乡村治理的核心关键为“人”,数字技术的运用需借助村民的主动参与,目前乡村呈现出明显的主体参与失衡现象,老年群体、小农户这类弱势主体因数字素养欠缺而被边缘化,催生“数字悬浮”现象,数字技术虽嵌入到乡村治理体系里,然而没能够与村民的实际需求、能力相匹配,导致技术“空飘”于治理实践之外。从老年群体的角度看,多数老年村民基本的数字技能欠缺,无法独立运用数字平台,数字平台的操作流程繁杂,多是以文字与图标为主,缺乏针对老年人的设计,缺少有针对性的数字培训,老年村民找不到学习数字技能的渠道,还因害怕操作出错而对数字技术心生抵触,这造成老年村民无法借助数字平台获取养老服务、医疗预约等民生资源,只能凭借传统的线下渠道,跟数字治理体系不相衔接。
   二、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的路径优化
  (一)技术适配:构建与乡村场景相匹配的数字技术体系
  技术适配的核心要义是“因地制宜”,按照乡村的地理条件、资源禀赋、村民要求,研发与投放适配性强的数字技术,应对基础设施薄弱、技术不契合本地等问题,为数字赋能搭建硬件基石,从优化网络覆盖的角度看,应依照农村地形的特性,采用低功耗、广覆盖的网络技术进行部署,应对偏远地区覆盖上的难题。增大对农村数字基础设施的投入规模,建立“中央财政+地方配套+社会资本”的多渠道投入机制,优先支持偏远乡村开展网络搭建工作,逐步减小城乡数字落差,从数字应用开发这方面看,应瞄准乡村实际需求,打造轻量级、适合老年用户、贴合场景的数字应用,防止采用“一刀切”方式推广技术,进而推动现有的数字平台加以整合,建立起统一的数据标准与接口样式,打破“数据孤岛”隔阂,实现“一网通办”“数据共享”成效。
  (二)制度创新:建立支撑数字共治的制度保障体系
  制度创新是消除制度执行脱节、数据安全风险的关键要点,要实施“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安全机制”的协同设计方案,为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构筑制度保障,防止“数字化形式主义”滋生,从激励手段的层面看,应搭建“数字+积分制”的多元激励组合,唤起村民参与数字治理的积极性。从监督机制这一角度看,应当建立“上级监督+群众监督+技术监督”这样的三维监督体系,保证制度落实落地,健全相关工作完成后上级部门需优化考核指标,加大“治理效果评估”权重占比,就如采用实地调研和村民沟通知晓数字平台实际使用状况,杜绝只凭数据下结论;同时搭建起“群众监督”数字平台,村民可经由平台对数字政策执行情形、村干部履职情形进行评价及举报,举报信息直接跟上级纪检部门对接,使监督渠道始终通顺;采用技术手段达成“智能监督”,即刻预警并推动整改落实。开辟乡村数据安全维权渠道,在乡镇设立“数据安全维权站点”,给村民提供数据泄露举报、法律相关咨询等服务,同时联合公安、网信部门去打击乡村数据的不当滥用行为,维护好村民的数据权益。
  (三)主体协同:构建“政府-企业-村民”的数字共治格局
  主体协同是处理主体参与失衡、技术-文化冲突矛盾的关键,应冲破传统治理期间“政府单一主导”的模式,建立起“政府引导、企业赋能、村民参与”的多元合作格局,让数字技术充当连接各主体的纽带,就政府的角色而言,政府必须承担“规划者”“监管者”的职责,而不是做“把事情全包办的人”。确立数字乡村治理的总体蓝图,搞清楚发展目标、技术路径走向、责任分担,防止地方政府盲目开展,强化对数字技术应用的监察,规范企业实施的数据采集动作,防范技术滥用现象,同时为企业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引导企业把技术优势跟乡村需求相结合。就企业的角色定位而言,企业应起到“技术赋能者”“服务提供者”的功效,按照乡村实际需求进行技术革新,互联网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开展活动需深入乡村调研,研制符合乡村实际场景的技术及服务;还能带动企业参与乡村数字生态建设实践,为村民给予设备保养、技能训练等线下支援,填补数字技术在线下的空白。需要尊重乡村既有的传统治理规则,把“宗族协商”“长老议事”等传统机制掺和进数字治理流程,让数字技术成为传统治理的“放大工具”而非“替代工具”。
  基金项目:2025年度日照市社会科学专项研究课题“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的实践困境与路径优化”(ZX2025267)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1.山东省水利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2.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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